13岁男孩骑电动车,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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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区内与一名骑儿童自行车的11岁男孩相撞 11岁男孩受伤骨折,家长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未满16周岁骑电动车违法,负主要责任(副题)

厦门日报讯(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思法宣)两名小朋友在小区里骑车时意外相撞,其中一名小朋友被撞倒后受伤骨折,这样的事故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近日,思明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官认为,双方都有责任。

事发当天,11岁的小凡(化名)准备到小区骑新买的儿童自行车,当他从自家楼栋的无障碍通道斜坡骑到小区道路时,和骑着电动自行车的13岁小费(化名)撞了个正着,小凡被撞倒后受伤骨折。

小凡的父母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把小费及其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小凡的医疗费、交通费、补课费、儿童自行车费用等损失。

小费和他的爸爸妈妈则认为,小凡未满12周岁就独自骑自行车上路,在骑车下坡的时候没有注意观察来往的行人车辆,应该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而小费已经年满12周岁,只是在骑行过程中没有注意观察,只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凡在小区内骑儿童自行车,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符合生活常理。但小凡作为小区住户,应该知道无障碍通道是为了方便小区居民出行而设置的,且该通道存在视线盲区,应该下车推行而不是骑行;小费未满16周岁,他的能力远不足以驾驶危险系数更高的电动自行车上路,他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且作为小区住户,他也应知道无障碍通道旁有盲区,应当注意观察谨慎慢行。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小凡承担20%责任,小费承担80%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骑行电动自行车应满16周岁

随着共享单车、电动自行车数量的增多,未达法定年龄的儿童骑行共享单车上路、骑行电动自行车现象明显增加。我国现行法律明文规定,在道路上骑行自行车应年满12周岁,骑行电动自行车应年满16周岁,该年龄限制是基于儿童生长发育及认知程度决定。

虽然现在的孩子大多发育快、长得高,但并不代表学会骑车就可以骑行上路,因为他们不一定明白道路交通规则,安全意识和避险能力都明显不足,骑行上路危险性大。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有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厦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