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歲男欠債7萬未還 在蘆洲被圍毆後繼續押到淡水凌虐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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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李永然律师

一个人有时面临到手头紧,就需要透过「借贷」,借贷金钱可以向金融机构或亲朋好友借贷,但千万不要与贷放高利贷的「地下钱庄」借钱,这些地下钱庄透过「重利盘剥」的方式贷放高利贷,讨债时手段也极为凶狠。媒体也时有报导,债务人于被债过程中遭到不幸后果,现举以下三个实例说明。

【案例一】向钱庄借贷五万元未还,遭掳走并打到死

民国112年9月6日自由时报报导,台南市白河区有一名二十七岁的钱姓男子向钱庄借贷新台币(下同)五万元约定分期还钱,但钱男拖欠多期未还,被讨债集团掳走,并殴打致死,弃尸在嘉义县「鹿草乡」一处偏僻产业道路(注1)。

【案例二】欠债7万元未还,被凌虐致死

民国112年8月25日联合报报导,该案是新北市十九岁陈姓男子疑欠债七万元,先在芦洲区被人围殴,继续被押到淡水区某公寓内,凌虐殴打到奄奄一息,送医急救仍不治死亡(注2)。

【案例三】帮男友担保向钱庄借钱,与男友分手后遭逼债

民国112年6月23日自由时报报导,有一梁姓女子因其黄姓男友缺资金,梁女找上在地下钱庄工作的高中同学阿源帮忙,阿源协助让黄男借款十七万元,但经钱庄克扣后,实际仅拿十万一千元(注3)。

(本文摘自《诈骗社会防诈与权益保障手册》)

由以上三个案例,原本皆仅是「金钱借贷」的民事债务纠纷,当债权人被拖欠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循以下合法途径解决:

一、先以邮局存证信函或律师函向债务人进行「定期催告」,债务人如仍置之不理,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手段。

二、向法院声请发「支付命令」: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依《民事诉讼法》第508条声请法院依督促程序发「支付命令」。

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债权人依《民事诉讼法》第244条向法院提起「给付金钱之诉」。

四、债权人取得「确定支付命令」、「确定民事判决」、「和解笔录」或「调解笔录」后,以之为「执行名义」,向管辖法院民事执行处声请「强制执行」。

债权人如果不循合法途径,却用恐吓危害安全、凌虐他人致死或殴打致死,则会涉及刑事责任,现分述之如下:

由以上说明可知,在民主法治社会,人人均应守法,不得对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进行危害,就佛法而言,杀害他人是造「杀业」也是非常严重的恶业,且未来仍将有「因果报应」,故奉劝民众索讨债务必循合法手段,切勿用恐吓、凌虐或殴打债务人。

注1:蔡宗勋撰:〈警局旁嚣张掳人 催讨5万打到死〉乙文,载民国112年9月6日自由时报A13版。

注2:林昭彰、萧雅娟合撰:〈疑欠债7万 19岁男被凌虐致死〉乙文,载民国112年8月25日联合报A14版。

注3:王俊忠撰:〈情浓时帮担保 分手遭男友与钱庄联手逼债〉乙文,载自民国112年6月23日自由时报A10版。

(本文摘自李永然着《诈骗社会防诈与权益保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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