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名台綠員工遭台鹽工會除名 提告結果台綠員工勝訴

台盐实业公司企业工会去年12月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将台盐绿能公司从工会组织除名,引起台绿员工不满,提告主张决议无效。台南地院民事法官认为,根据台盐工会章程,除名处分应召开会员大会通过,不能只由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判决决议无效,案可上诉。

台绿黄姓女员身兼台盐工会代表主张,台盐工会2019年经会员代表大会修正通过工会章程,规定「本会以台盐公司、各营业所、进口盐储运所、台盐绿能公司为组织范围。」她受雇于台绿,与其他台绿员工入职之初即加入台盐工会成为会员,除依章程缴纳入会费500元,每月还由台绿于发薪时自动扣缴经常会费100元。

黄女表示,台盐工会去年12月底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台盐绿能公司自工会组织除名」,目的是为了将她在内的62名台绿员工全数除名,已剥夺台绿员工加入工会权利,工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作成该决议前,未给台绿员工陈述意见机会,除违反工会法,也未依台盐工会章程规定进行「监事会调查」程序,且未召集全体会员,会议决议应属无效。

台盐工会则主张,台绿2017年成立之初员工人数未满30人,未达工会组织人数门槛,基于公平照顾原则,2019年才将组织范围扩增包含台绿;如今台绿员工人数成长至62人,已达自立工会门槛,工会曾于2022年7月间建请台绿自立工会,但因其人员异动频繁,迟未处理。

台盐工会并以,台绿已成立福利委员会,并自行选出第1届劳资代表,台盐工会于理监事联席会决议讨论修改组织范围,即剔除台绿,并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该决议具备正当性。

台南地院审理认为,有关会员除名的规定,已明载在台盐工会章程中,应以「会员」3分之2以上同意才算合法,工会于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以会员代表33票、32票通过此决议,将台盐绿能公司员工除名,未合工会章程第11条规定,依工会法第34条规定应属无效。

台南地院民事法官认为,根据台盐工会章程,除名处分应召开会员大会通过,不能只由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判决台盐实业公司企业工会去年12月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将台盐绿能公司从工会组织除名决议无效,案可上诉。图/本报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