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整治!德州城区:多个知名品牌电动车,被查出不合格
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德州在行动!
今年以来,德州查办了多起电动自行车领域违法案例,并实现“查处+警示+教育”的目的,希望德州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引以为戒,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守法诚信经营,促进电动自行车市场健康发展。
“台铃”牌电动车
当事人:德州经济开发区冠男车行
住所(住址):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康博大道德州市北方电动车市场2#楼16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某
2024年7月26日,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科及德州市产品质量标准计量研究院检验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有“台铃”牌电动自行车,车辆中文商标:台铃,车辆英文商标:TAILG,产品型号:TDT6141Z,车辆生产者(制造商):台铃电动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名称:台铃电动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汽车产业园天福路9号增1号,现场有成品4辆。德州市产品质量标准计量研究院现场对2辆产品进行抽样。
2024年8月19日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交处理通知书及德州市产品质量标准计量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DQ2410002号检验报告,被抽检单位名称:德州经济开发区冠男车行,标称生产者名称:台铃电动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样品数量:2辆,抽样基数:4辆,检验依据:GB17761-2018,德州市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检验结论:经检验,检验项目中充电器与蓄电池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经调查,2024年7月27日生产厂家通过业务员给当事人免费送来4个蓄电池盒,当事人将剩余2辆电动自行车做了技术处理。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报告后未提出异议,并将抽检的2辆电动自行车自行拉回,并做了技术处理。2024年9月14日,局执法人员会同德州市产品质量标准计量研究院检验人员对上述4辆做了技术处理的涉案电动自行车进行了现场检验,经检验,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涉案产品进货价为1200.00元/辆,销售价为1200.00元/辆,按抽样产品批量计算,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48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6141Z),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中结构,充电器与蓄电池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认定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条例,给予罚款5800元的行政处罚。
“爱玛”牌电动车
当事人:德州市德城区富达车行
住所(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解放中大道495号*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尹某东
2024年7月26日,局执法人员会同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科及德州市产品质量标准计量研究院检验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有“爱玛”牌电动自行车,车辆中文商标:爱玛,产品型号:TDT1355Z,车辆生产者(制造商):天津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名称:天津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地址:天津市静海区经济开发区南区爱玛路5号,现场有成品3辆。德州市产品质量标准计量研究院现场对2辆产品进行抽样。
2024年8月19日我局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交处理通知书及德州市产品质量标准计量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DQ2410004号检验报告,被抽检单位名称:德州市德城区富达车行,标称生产者名称:天津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样品数量:2辆,抽样基数:3辆,检验依据:GB17761-2018,德州市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检验结论:经检验,检验项目中整车质量,充电器与蓄电池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经调查,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抽样结束后,于2024年7月29日将剩余1辆电动自行车退回生产厂家,并提供了成车退库单。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报告后未提出异议,并将抽检的2辆电动自行车自行拉回,退回生产厂家,并提供了成车退库单。涉案产品进货价为2200.00元/辆,销售价为2399.00元/辆,按抽样产品批量计算,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7197.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1355Z),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中结构,充电器与蓄电池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认定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条例,给予罚款8700元的行政处罚。
“雅迪”牌电动车
当事人:德州利邦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住址):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康博大道德州市北方电动车市场3号楼西北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某利
2024年7月26日,局执法人员会同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科及德州市产品质量标准计量研究院检验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有“雅迪”牌电动自行车,车辆中文商标:雅迪,车辆英文商标:yadea,产品型号:TDT3238Z,车辆生产者(制造商):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名称:安徽雅迪机车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寨经济开发区天水涧路以南,现场有成品3辆。德州市产品质量标准计量研究院现场对2辆产品进行抽样。
2024年8月19日,执法局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交处理通知书及德州市产品质量标准计量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DQ2410001号检验报告,被抽检单位名称:德州利邦商贸有限公司,标称生产者名称: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样品数量:2辆,抽样基数:3辆,检验依据:GB17761-2018,德州市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检验结论:经检验,检验项目中结构,充电器与蓄电池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经调查,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报告后未提出异议,并将抽检的2辆电动自行车自行拉回,退回生产厂家,并提供了厂家出的声明函。涉案产品进货价为1300.00元/辆,销售价为1499.00元/辆,按抽样产品批量计算,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4497.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3238Z),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中结构,充电器与蓄电池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认定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条例,给予罚款5400元,并处没收1辆涉案产品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
德州市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6起
共造成财产损失31000余元
无人员伤亡
具体如下:
地区分布
德城区,1起;
天衢新区,1起;
齐河,2起;
夏津,1起;
武城,1起。
起火位置
蓄电池,4起;
电动车充电器,1起;
车架,1起。
起火原因
蓄电池故障,1起;
电动车电源连接线故障,1起;
电气线路故障,4起。
电动车品牌
涉及神州行、雅迪、台铃等品牌。
蓄电池品牌
涉及超威、TT Power等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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