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女子收留外地朋友 熟睡中被强奸

(原标题巴中女子收留外地朋友 熟睡中强奸

南江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成都温江区**小区**栋**单元**楼。因涉嫌强奸罪,2020年7月28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0日被南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吴某某从成都返回南江,寄宿在南江县**小区**单元**楼**号熊某某家中。7月27日凌晨4时许,吴某某回到熊某某家后,趁熊某某熟睡之际将其强奸。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聊天记录截图、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王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吴某某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吴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如龙

检察官助理赵文军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