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強制執行修法大轉彎!修正草案預告 金管會作三大調整
保单强制执行修法大转弯 ,金管会作三大调整。图/本报资料照片
保单强制执行修法大转弯,金管会作三大调整。金管会先前提出了保单强制执行八大豁免条款,不过草案预告之后,来自法院、学者专家、甚至民众的反弹都很大,为此金管会已拿回草案重新调整,主要有三项修正,包括:1. 不以保额为衡量基准,改以「解约金」衡量;2. 瞄准寿险订定豁免条件,其他健康险、医疗险全部排除在强制执行范围内;3. 解约金可豁免的衡量标准,将以能维持债务人及被扶养亲属不低于三个月为主。
金管会主委彭金隆今日上午在财委会备询时已明确表示的确再把草案拿回修正,并将以10月底之前可报院为目标,保险局副局长陈清源下午在例行记者会上也释疑,接下来金管会修法最重要的指引:「在于最高法院大法庭897号裁定。」这次金管会重新修法的重要精神,就是把修法更简化专注于寿险及解约金额本身,并衡平兼顾债务及债权人权益。
陈清源说明,经过参酌很多民众及司法单位、专家学者意见,决定参考最高法院大法庭897号裁定,确定只有寿险契约才可作为强制执行或扣押标的,至于健康险及伤害险,已确定会在修法时排除掉其成为扣押或执行标的。换言之,金管会在修法中,将会明订健康险和伤害险不得强制执行。
保险局在数月前所提出的保险法修正案八大类保单类型,包括了产险、健康险、一年期寿险、小额终老险、被保险人合并后保额不到100万元寿险、已在给付年金的年金险、单笔解约金不超过10万元的寿险等,禁止做扣押或强制执行标的。
对于年金险,由于也有累积的价值准备金性质,因此,不会排除在强制执行的范围之外,陈清源也指出,外界亦有主张,基于「衡平性」的维持,年金险亦不宜排除,另外他也指出,由于投资型保单亦连结寿险契约,只要是与人寿有关的契约,都可作为强制执行标的。
业者指出,年金险分成二个阶段,倘若尚未给付前解约,会有解约金,但若开始给付之后,虽然没有解约金,但定期的给付很多保单其实不低,倘若全部给予豁免,就对债权人不公平,甚至即期年金,一买了之后就进入给付期,倘若这种保单能豁免,大概所有债权人都会跳起来。
根据现行的大法庭指引,主约被解约时已有配套措施,金管会在商品审查时也有规范,主约被执行时,若附加医疗险,不能影响医疗险的权益。陈清源也说明,但现状则是不少法院官司是看到解约金、未满期保费存在就去执行,于是产生混乱,金管会这次保险法修法就会作更明确的厘清,更明确将健康险和伤害险排除掉不得作为强制执行标的。
陈清源说明,虽然健康险、医疗险也有部分解约金,但毕竟不像寿险是累积年金保障;相较于先前的修法,是依照保额高低来认定,陈清源则说明,保险金额高,不代表解约金就高,不同险种的保险金额,将视该险种储蓄性质高低,使解约金额出现相当的落差,所以这次决定直接用解约金来规范。
至于何种程度的解约金,就免不了被强制执行?陈清源引述强制执行法第122条第2至4项规定指出,将考量债务人共同生活的亲属,其最低生活费所需及扶养亲属必要费用,超过的部分才能作扣押及强制标的,原则上最低生活费不得低于三个月之外,也要考量地区不同的生活费水准,例如台北市一人一个月要2万4千元,其他地区则不一定,最后的金额和执行门槛,会等政院最后审查才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