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发布IPO审核最新指引,支持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

8月31日,记者从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获悉,北交所于近日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以下分别简称《公发指引第1号》《公发指引第2号》《公发指引第3号》)三件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分别规范法律类、财务类和程序类问题。相关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交所本次发布的三件指引,主要是全面落实“1+N”政策文件的要求,同时在保持现有审核要求总体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固化成熟监管经验、突出制度特色的思路,细化完善了部分规定。相关内容契合中小企业特点,整体上未增加企业负担。除前述修订外,北交所依照新《公司法》配套修改了相关规定。下一步,北交所将加强市场培训,抓好规则落地执行,压紧压实各方责任,持续推进市场高质量发展。

落实“1+N”政策文件要求,提炼并固化成熟监管经验

此次发布的《公发指引第1号》主要增加了发行人股东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申报前引入新股东与增资扩股、募集资金用途、承诺上市后业绩大幅下滑延长限售等规定,细化了上市公司子公司申报北交所的披露与核查要求。《公发指引第2号》主要增加了资金流水核查、客户供应商穿透核查等防范财务造假相关核查要求,增加了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的负面情形、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整改运行期要求,细化了未盈利企业相关披露与核查要求。《公发指引第3号》主要将“关键少数”口碑声誉重大负面情形纳入发行人与中介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

北交所总结开市以来的审核实践,并参考沪深交易所有益做法,补充完善了部分监管要求。在《公发指引第1号》中重点增加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估值调整协议、环保、土地、社保公积金缴纳等规定,结合实践完善了信息披露豁免等规定。《公发指引第2号》重点增加了信息系统专项核查、投资收益占比、应收款项减值、股份支付等规定,结合实践完善审计截止日后的审阅报告相关披露要求、变更上市标准时点要求等。《公发指引第3号》增加了保荐机构管理层的项目签字责任要求、变更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等规定。

此外,本次发布的文件突出并保持制度特色。北交所立足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和层层递进的市场结构,沿用相关特色制度,同时细化完善相关要求。其中,《公发指引第1号》总体沿用现有关联交易、行业相关要求、与上市后监管衔接等规定,增加了股权集中企业的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等特色要求。《公发指引第2号》总体沿用现有客户集中、经营业绩大幅下滑、研发投入等规定。《公发指引第3号》明确了“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执行标准与程序要求,以及上市审核与挂牌公司监管的程序衔接。

积极支持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支持符合新质生产力方向的企业上市发展

北交所设立三年来,市场运行总体平稳,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初见成效。北交所积极支持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支持符合新质生产力方向的企业上市发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八成以上投向绿色低碳、数字经济、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领域。目前北交所上市公司中,高新技术企业超九成,战略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占比近八成,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占比超一半,9家公司获得国家级“单项冠军”认证,16家公司获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借助资本市场融资支持,部分创新型公司在新材料、高端制造等关键技术领域打破国外垄断,实现国产化替代;部分企业专注产品创新,在半导体等领域荣获单项冠军,发挥了稳链补链强链的重要作用。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张晓翀

编辑 徐倩 校对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