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男东区茶街醉倒人行道 小黄驾驶强拉上车惨了
台北地检署。(本报资料照)
北市一名年约30岁的许姓男子,2022年间凌晨在东区茶街餐厅对面人行道酒醉坐卧,而高姓计程车驾驶见状,不顾对方挥手示意不愿搭车,强拉上车并跳表漫无目的搭载许男游走,直到许男转醒拒绝付车资并报警处理。台北地检署调查后,日前依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起诉高男。
此外,许男身上财物遗失,控告高男涉窃盗罪,但检方认为尚乏充分证据证明高男窃取财物,徒以许男片面指述内容,实难遽入高男于罪,因此给予不起诉处分。
检方调查,高姓男子有妨害性自主前科,经判决4年有期徒刑确定,于2021年3月5日缩刑期满执行完毕出监。岂料,他竟不知悔改,在2022年清晨,驾驶计程车经过东区茶街餐厅,见许姓男子酒醉坐卧对面人行道,认为有赚取车资机会,不顾许男已挥手明示不愿搭车,仍于4点15分许趁许男酒醉无力抵抗之际,徒手强拉许男起身并将其送入车辆后座,当即开始跳表计时暨漫无目的搭载许男游走。
检方查出,高男驾车直到许男于4点20分许醒转,察觉身处陌生车辆,遂出口质问高男并于仁爱路前自己开启车门离去。高男见状上前索讨车资,但遭许男拒绝而未果,旋驾车离去,许男赶紧报警处理。
检方认为,高男明知许男无意离开原地,仍强拉他上车,借由其独立掌控的车辆箝制许男行动自由,复恣意将许男载往远处,如非即时醒转,稍晚身处何方犹未可知,堪任许男确已落入高男实力支配下而丧失行动自由,且此情不因许男斯时酒醉昏沈而有异。
检方认为,高男所为涉犯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嫌,且他另案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为累犯,请法院依刑法规定并参酌司法院释字775号解释意旨,裁量加重最低本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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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判决确定,应推定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