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C「超级强烈台风」将登陆 勤业吁做好5大防台准备
勤业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会计师张瑞峰(图/勤业众信提供)
勤业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会计师王瑞鸿(图/勤业众信提供)
行政院核定受控外国公司制度(CFC)制度预计2023年上路,勤业会计师事务所形容,CFC就像已在台湾外海盘旋已久的「超级强烈台风」2023年一旦登陆,势必横扫企业及个人目前采行的对外投资税务架构,若未妥善因应,不但税务负担增加,也会造成资金压力,所以企业及个人须把握五大「防台准备」。
一、尽快检视境外投资架构,辨认符合CFC规范之公司,把握黄金期间妥善因应方式:
勤业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会计师张瑞峰说明,不论大规模跨国企业至个人有海外转投资者,CFC施行后皆无法再透过境外公司保留盈余、不分配方式,规避或延缓海外股利所得,对于企业及个人税负冲击将立即产生。
而深入探讨剖析CFC税制,仍有许多调整因应之道可降低冲击,例如尽快于CFC生效前将其所转投资非低税负地区的盈余分配至CFC公司等。建议个人及企业应把握仅剩的11个多月时间,执行「审慎评估了解影响程度、筹划可能因应方案及因应成本、执行调整程序以降低冲击」等三项重要应变机制以降低影响。
二、密切注意CFC施行后企业及个人所增加之申报揭露遵循义务:
张瑞峰表示,据了解财政部数年前已拟定营所税申报时,将采用之受控外国企业(CFC)明细表,作为CFC制度施行后营利事业之课税计算依据,该明细表要求营利事业纳税义务人须揭露CFC公司基本资讯、持股比例、收入资讯(被动所得占全部收入比例)、员工人数、是否有实质营运活动、当年度盈余及调整计算后须计税之盈余、当地盈余分配规范、持有期间、境外税额扣抵、亏损扣除、投资架构等资讯,据以计算当年度应依照CFC制度课税之所得金额,可知CFC施行后势必大幅增加企业及个人之申报遵循义务,海外转投资状况将一览无遗,企业及个人应尽早检视并评估相关资讯揭露后是否衍生员工所得、移转订价等额外税务议题。
三、尽早备妥CFC财务报表:
CFC制度涵盖了个人及营利事业,然而个人所成立的境外公司或是为了在香港或新加坡从事金融商品投资;或是做为控股公司之用;甚至是为了从事三角贸易,勤业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会计师王瑞鸿进一步表示,个人境外公司与营利事业所持有境外公司最大的差异在于,个人境外公司往往仅单凭海外金融机构的对帐单,做为损益的依据,并没有正式建立帐簿凭证与财务报表,然而该境外公司之财务报表是日后个人申报CFC之所得时之必要文件,因此,个人的境外公司应尽速建立财务报表,以因应申报所需。
四、持续关注财政部对于CFC施行前,相关适用疑义之可能进一步解析:
现行CFC规范包含所得税法第43条之3及其适用办法暨所得基本税额条第12条之1及其适用办法、个人计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审查要点。张瑞峰表示,现行相关规范下仍存在许多课税适用疑义,例如若受控外国企业为上市公司,因上市公司已受各地上市监理机关高度管理,则若CFC属上市公司可否排除适用?又如CFC所持有之转投资属上市公司,同前述理由下,若转投资之上市公司未实际分配盈余可否排除适用。
另外,CFC公司是否仅能提示中华民国认可财务会计准则编制且经所在国家或地区或中华民国合格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表,该等报表若与当地法定财务报表不一致时,是否应以当地法定财务报表为准,否则可能产生当地财务报表无可供分配盈余,却被要求适用CFC规范而提前课税的情况。张瑞峰表示,若此等等适用疑义,不排除财政部于2023年正式施行前,修正适用办法或发布解释函令核释,因影响企业及个人CFC所得计算及因应措施,各界应密切注意。
五、调整心态,切勿心存侥幸:
个人在面对境外公司议题时,常常心存侥幸,认为稽征机关不一定能掌握到个人境外公司的相关资讯,王瑞鸿表示,当CFC生效之后,稽征机关还是有可能透过投审会及银行洗钱防治通报资料等管道,掌握到境外公司之相关资讯,赌稽征机关不会知道的时代俨然已经过去,在CFC生效后纳税义务人应该将过去「利用境外公司规避税负」的心态,调整成「如何在CFC制度下避免多缴到冤枉税」,然而要避免多缴冤枉税,就必须进一步检视自己的投资架构,随着112年的逼近,无论是个人或是法人都要正视这个课题。
最后,张瑞峰及王瑞鸿提醒,CFC法案正式上路,势将对过往境外公司之操作产生极大之影响,惟有透过系统性的了解CFC之相关规定及其带来之影响,做好相关因应措施,方能在CFC风暴下站稳脚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