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单独相处抓捏胸部遭重判 哥哥喊冤:妹妹会说谎

桃园一名男子阿德(化名),竟趁与未成年妹妹小美(化名)单独在家时,将手伸进衣服内抓捏胸部。(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桃园一名男子阿德(化名),竟趁与未成年妹妹小美(化名)单独在家时,将手伸进衣服内抓捏胸部,对她猥亵,小美返校后告诉同学,事情因此曝光,阿德被依对未满十四岁之女子犯强制猥亵罪,处有期徒刑3年10月。阿德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仍可上诉。

判决指出,阿德与小美同居在桃园住处,两人曾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条第2款所称家属之家庭成员关系。阿德明知小美为未满十四岁,于111年12月3日晚间6时许,在桃园住处,利用小美至其房间使用电脑之机会,要求小美坐在大腿上,将左手伸进小美所着衣服里面抓捏小美之胸部,而以此违反意愿之方式,对小美为猥亵行为一次。嗣经小美于111年12月4日晚间返校后告诉同寝室之同学,再由校方通报始悉上情。

阿德则辩称,当日小美进入我的房间后,房间门是打开,证人也能证明这一点,且当时小美在电脑前面看影片,他则在床上看小说。辩护人也提出小美会说谎的的证据,有可能因为跟阿德的关系不好,便诬陷阿德等语。并主张小美于案发当下无大声呼救,且案发后与阿德、家人互动无异状。

小美于审理时证称:阿德抓捏我胸部的时间有一点点久,我当时觉得很可怕,但我没有挣扎、反抗,因为我不敢讲等语。

检察官指控,阿德将手伸进小美之衣服内抓捏胸部,非系利用小美不及抗拒之际,而系以违反小美意愿之方式至为明确;且抓捏胸部之行为,在客观上足以使人兴奋或引起一般人之性欲,主观上亦系为满足自己之性欲,即该当刑法第224条之猥亵行为。

一审法官审酌,阿德为满足一己私欲,竟违背小美之意愿,以抓捏胸部方式对小美为猥亵之行为,漠视小美性自主决定权与人格尊严,致小美遭侵犯后心理创伤非轻;且阿德否认犯行,迄今亦不愿与小美和解,未见任何悔意,犯罪后之态度欠佳,依对未满十四岁之女子犯强制猥亵罪,处有期徒刑3年10月。

阿德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旨意,证人即被害人小美之前后证述,仅有「阿德有抓捏其胸部」之猥亵行为部分相同,其余就如事发前阿德系如何行为、事发当时小美有无表示拒绝之意、遭摸胸部后藉何理由离去、有无继续留下来观看影片等情形,均有诸多矛盾,难认无瑕疵;且小美品行并非良好,与被告及其家人之关系亦素有不睦,案发翌日与被告家人聚会时表现又完全正常,实不能排除其为求离开桃园住处,进而构陷被告之可能,请为被告无罪之谕知云云。

二审法官认为,原判决认被告犯加重强制猥亵罪,漠视小美之性自主决定权与人格尊严,且犯后否认犯行,迄未与小美和解,未见悔意,犯罪后态度欠佳。原审所量处之刑度尚属妥适,量刑基础亦无改变,被告上诉否认犯行,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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