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傅达仁到琼瑶「生命的抉择」 政府何时正视安乐死?
▲琼瑶(图/翻摄自Facebook/琼瑶)
● 李震华/ 律师、台湾司法改革关怀互助协会理事长
我国知名言情作家琼瑶,于4日清晨在其新北市淡水的住所辞世,享寿86岁。这自我了结生命的情节,恰符合琼瑶留下的遗言,遗言明确表述是她个人对生命终结的自主选择,强调死亡是每个人必经的终点,她不欲任由身体在漫长岁月中逐渐枯萎,而是希望能由自己掌控最后离去的时刻。这让我们想起名体育主播傅达仁,6年前因胰脏癌痛苦难治到瑞士选择安乐死的实例。
同一个星期内,新北市新庄区亦传出一桩悲剧,一名73岁林姓退休建筑师,疑因不忍长期病痛缠身的妻子饱受折磨,竟于清晨将她自14楼推落,妻子当场不治。这起惨剧与琼瑶之事同时引发社会震撼,无论是作家以自主方式结束生命,或丈夫以极端手段「协助」妻子脱离苦海,都再度凸显长期以来国人面对生命末端生死抉择安乐死的沉痛社会需求现实与不安
▼体育主播傅达仁,6年前因胰脏癌痛苦难治到瑞士选择安乐死的实例。(图/记者李毓康摄)
政府应当正视 安乐死议题
笔者长期关注自主死亡议题认为我国现有法规显然与国际趋势及社会高龄化、医疗科技进步的环境渐行渐远。安乐死或协助自杀的议题在我国并非冷门小众的诉求,我国已因自由民主的深化、经济工商金融的高度发展、各种国际竞争力高度提升及医疗高度平权人均寿命提高等等富裕繁荣,使人民对安乐死这个基本生命人权与人性尊严终极碰撞时的不可回避议题,已有深刻的认知与思考,民意也已有高度的共识。
然而,政府长期对此高度社会共识的安乐死充耳不闻,无视人性考量与人道价值,导致亲人间无合法途径可走时,为减轻苦痛而不得不采极端行为的悲剧接连发生。
从法律层面来看,笔者分析,生命权虽受宪法及政府的公益性保护,不是专属个人的人权,但人性尊严却也是宪法所肯认的最高价值之一。当生命已陷入无法维系人性尊严的窘境时,宪法下的法规理应提供个人自主终结生命的选项。
「许多患者正面临绝症、无法逆转的伤残,或极度痛苦的精神煎熬,他们只能在长期折磨中度日,却无法选择尊严且无痛苦地离开人世。」现行法令亟待全面检讨,重新审视末期病患及无望回复正常生活品质的重症者,得以在明确的条件下合法寻求协助安乐死,让生命的终站不必是漫长而痛苦的煎熬。
▼人民对安乐死这个基本生命人权与人性尊严终极碰撞时的不可回避议题,已有深刻的认知与思考,民意也已有高度的共识。(图/CFP)
国际多国已经制度化安乐死 台湾呢?
事实上,国际已有多个国家或地区将安乐死或协助自杀以严谨、完善的法律规范加以制度化。譬如,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加拿大、哥伦比亚、纽西兰以及澳洲部分州省,皆已明文合法化安乐死或协助自杀。而美国、德国与瑞士则采行协助自杀合法化的方式,来间接认可安乐死。
目前台湾刑法中「加工自杀罪」,仍然未将依照其他医疗或病人自主相关法令所为停止急救等情况排除在协助自杀的范围之外;又我国虽已在安宁疗护层面有所松绑,但现行「不施行急救措施」的安宁疗护,终究是被动地任凭生命自然凋零,非主动给予无痛且尊严的终结方式,显然不能满足现况末期病患希望透过医疗专业判断、在严格程序监督下选择自主结束生命的安乐死权利。
笔者强调,安乐死涉及医师、护理师、心理师、社工及伦理委员会等多元专业评估与监督,并非轻率的「自行了断」。若有健康时期的意愿书面、病痛期明确的自由意志、周延法规条件及严密执行标准,应能确保此制度不被滥用,反对方担心被滥用、有滑波效应,实是不食人间烟火之妄言,不足为论,人有求生本能,若非万不得已,谁愿轻易而死。据多项民调显示,高达八成民众支持安乐死合法化,民意已现雏形,立法诸公应立即召开公听会着手立法才是。
面对一再发生的悲剧事件与国际法规改革浪潮,笔者呼吁政府与立法部门应正视当下需求,不应仅沉溺于短期政治计算。生死议题攸关每个人,无论身分地位,终将面临生命终点的抉择。
未来立法若能严订条件、建立健全的审核与执行机制,赋予国人在特定前提下行使安乐离世的权利,将有助于避免亲人之间的哀痛冲突,并使末期患者能以尊严、平静方式谢幕。唯有及时修法、完善法制,方能真正回应社会呼声,让生命的终点由痛苦的煎熬,转化为深思熟虑后的庄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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