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巨蛋開唱 別自穿小鞋
很多人在问,大巨蛋棒球赛、篮球赛中满坑满谷的观众,一场接一场的办没问题;同样的场馆、同样座席、同样的进出场动线、同样的消防设施,为何办演唱会就不行?小巨蛋既办球赛也办演唱会,不是也好好的吗?
关键在于大巨蛋观众席如在地面以下,依照建筑技术规则第一二七条,需要受到这样的限制:「…(演艺场)位于避难层以下之楼层,观众席楼地板面应在基地地面或道路路面以下七公尺以内,面积合计不得超过二百平方公尺…」。大巨蛋观众席底层在地下十米,不符演艺场的既有规则。
然而,这个规则是始于民国六十三年,再于九十年修订。在半世纪前,不可能预期会有大巨蛋这样的结构物,更不可能想像数万人会在同一个屋顶下看表演、观众席又会落在地面以下相当的深度。老的法条未能跟上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这很常见,修法在国内来说又费力耗时;在还没来得及检讨修正之前理应弹性处理,这是法治国家的常情。
有鉴于此,国土署已于一○六年函释:「大巨蛋作非体育活动之临时性使用皆无须受技规特定建筑物专章第二节第一二一至一二八条规定限制」。同时还作了广义的解释:「改作其他非体育活动临时性使用者(注:如演唱会),应依『台北市大型群众活动安全管理自治条例』申请核可。」
台北市政府发使用执照当时既已获国土署上述解释函,为何又要在使照上加注第廿九点「…受理大型群众活动工作计划书申请时,仍应检讨符合建筑技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篇第一二七条规定…」。给自己穿小鞋,实在是让人费解。据说这规定早在柯市府发建筑执照时便已被加注上去,使照只是照样登录而已。发建照时正是柯市府都发局与大巨蛋剑拔弩张的时候。
还好,不知是哪位高手,在使照加注事项第廿九点末段留了一条尾巴:「…或经专业机构性能设计审查验证防火逃生避难安全(后许可之)」,目前台北市政府与远雄正朝此方向努力。
谁来审?如何审?成了现在问题的焦点。
可不可以办演唱会,如果撇开专业、撇开繁琐的建筑管理,从百姓的角度来看答案其实很清楚:看球赛可以,开演唱会为何不行?是因巨星表演太嗨使结构安全有疑虑,还是灯光烟火太炫易生危险?这些在看运动比赛时有少过吗?更何况当初性能式法规检讨已通过五万五千人规模的超大型活动。若真有疑虑,申请活动时特别要求管制不也可以加强防范?
大巨蛋从一开始就争议不断。「史无前例无所适从」固然是其一,「规则僵化难以变通」是其二,加上政治算计,让大巨蛋孵蛋过程颠颠簸簸,孵出后效益也大打折扣。这些问题在建筑界常遇到,审查及执行过程对于法令文字的解释常舍本逐末让人啼笑皆非。
多少民众希望能在大巨蛋亲历过往只能从媒体看到的国外场景。就专业界来说,则希望借着大巨蛋全盘检视相关法规的合理执行方式,不要再重演大巨蛋的争议戏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