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地区继承人 仍需报遗产税
部分国人身亡后把遗产留给大陆配偶或亲友,大陆地区的继承人仍有遗产税申报义务。。图/新华社
大陆地区继承人继承限制
部分国人身亡后把遗产留给大陆配偶或亲友,安永家族办公室执业会计师林志翔提醒,大陆地区的继承人仍有遗产税申报义务,若无其他台湾继承人,可声请法院指派遗产管理人协助处理及变卖不动产以分配折算价额。
大陆继承人不得登记为不动产所有人,因此计算大陆地区继承人应得份时,只能就不动产的部分折算价额,再进行分配继承。且大陆地区个人可继承在台湾地区的遗产不得超过新台币200万元;超过200万元部分,归属台湾同顺位继承人。但配偶可不适用200万元的限制。
如果被继承人遗有一户以上不动产,林志翔表示,台湾地区继承人与大陆地区继承人应就「赖以居住之不动产」认定达成协议;若有确实文件证明「赖以居住」事实,台湾地区继承人得依法办理继承登记。
上述情况若有争议,应由台湾地区继承人以司法途径确认其不动产是否为「赖以居住之不动产」后,再办理继承登记。但如大陆地区继承人继承状况不明时,得以台湾地区继承人自行切结后登记,后续继承人间如有争执,再诉请司法机关处理。
林志翔表示,大陆地区人民如果要继承台湾地区人民的台湾遗产,提出时限为被继承人死亡日起三年内,逾期视同抛弃继承。提出方式则是向被继承人最后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继承表示。
至于应向法院提出的检附文件,包括声请书状、死亡证明或除户誊本、载有继承人列表的继承系统表、身分证明、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之委托书(委托在台人士协助办理)及法院要求的其他文件。
林志翔也提醒,申请人务必要注意,大陆作成的文书应经大陆地区公证处公证及海基会验证,才是正式文件。
由于继承为非讼案件,法院仅为形式审查,经检视文件没有问题就会作出准许继承裁定,并寄送通知与声请人、其他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等。若其他继承人对于其继承权仍有疑虑时,可另行提出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