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厚之/《跟骚法》火速通过伸张正义? 还是另有政治盘算?
● 单厚之/资深媒体人
屏东日前发生通讯行女员工遭假车祸掳杀悲剧,社会上要求制订《跟踪骚扰法》的声音再起。行政院院会22日火速通过《跟踪骚扰防制法》草案,明订8种跟踪、骚扰样态,违者最高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消息一传出后,PTT乡民却齐声哀嚎是「肥宅悲歌」,担心将来动辄触法。
▲跟骚法草案甫出,就在PTT上引起热烈讨论。(图/翻摄自PTT)
立法院跟民间要求《跟踪骚扰法》由来已久,迟迟无法完成立法的主因,一是跟踪、骚扰要到什么程度才需要公权力介入,各方有不同的见解;二是究竟该由法院、检方、还是警方负责,三方都有不同的想法。
10天前,行政院发言人罗秉成才说,此案因为民团与警方的认知落差太大,需要跨部会协调整合,本会期恐有困难,最快要下会期才能提出。没想到,短短10天之后,行政院院会就火速通过此案。
▲行政院火速通过跟骚法草案,图为警政署长陈家钦。(图/记者屠惠刚摄)
行政院最近接连发生太鲁阁号事故、丁怡铭回锅案、丁怡铭呛立法院长办公室,引发朝野立委的强烈批评。行政院院会今天火速通过《跟踪骚扰防制法》草案、以及被称为「李义祥条款」的《刑法》第183条、第276条修正草案,摆明是为了转移社会的焦点。
草案明订的8种跟踪、骚扰样态,新闻媒体已经相当的报导,就不在此赘述。条文中明订要是「对特定人反复或持续为违反其意愿且与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才会触法,所以无关性与性别的跟踪骚扰行为,例如传长辈图、肉搜、狗仔跟监之类的行为,并不在此法规范的范围之内。
但乡民之所以如此关注,甚至直指是「肥宅悲歌」,实因法中列举的八种行为包山包海,且定义模糊。举例而言,条文中有「以电话、传真、电子通讯、网际网路或其他设备,对特定人进行干扰」,以往乡民常在PTT表特版「神」人,算不算网际网路的干扰,会不会触法?
而情窦初开的年轻男女,在暗恋、暧昧到交往之间的过程,又有多少可能因此游走在法律边?还是追求失败就违法、成功就合法,然后又回到「人帅真好、人丑性骚扰」的逻辑?
院版草案中规定,当事人受到跟踪骚扰后向警方报案,警方调查认为确有跟踪骚扰之犯罪嫌疑,应该「书面警告」行为人,必要时采取其他保护被害人的适当措施,在书面告诫两年内如果还有跟踪骚扰的行为,被害人才得向法院声请保护令。若以屏东的案例来看,即便当时就有这个法令,恐怕也难以阻止悲剧发生。
▲以屏东的案例来看,《跟骚法》似乎也难防悲剧发生。(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
事实上,行政院在107年4月、赖清德担任行政院长时,就曾经通过「纠缠行为防制法」,草案的说明、骚扰定义都与这次的院版大致相同,但赖清德时代的院版显然比苏贞昌版更积极、细致一些。
在赖清德的院版中明订,警察机关于被害人报案后,必须于两个月内完成调查、必要时得延长一个月;而新的院版没有调查时限。旧院版明订被害人可以要医师、心理师、辅导人员、社工在场陈述意见,新的院版也没有相关的文字。旧院版在警察机关认定纠缠行为时,就可以处1万到10万的罚锾,如今的院版也没有。
如果对比新旧院版可以发现,警察从调查到裁处的权限,在新版中大幅缩减,几乎只剩下「书面告诫」的角色。被害人在拿到法院保护令之前,所受到的保护极为有限而空泛。而从嫌犯人权保障的角度来看,旧草案对不服警方警告、裁处有明确抗告的规定;而新院版则没有相关的规定。
行政院火速通过草案的目的,原本就是为了转移政治焦点。无论从任何角度来看,都很难说是一部进步、有效的法案。在未来审查中,行政院恐怕要一一解释,新旧版本的立法旨意、精神、对被害人的保护,为何会有如此大的落差。
▲新版跟骚法是否能有效保护受害者,还有待观察。(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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