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因「白色恐怖」被出养 她回归本家的心愿终达成
当年因白色恐怖被出养当养女,经过数十年,妇人回归本家的心愿达成了。(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妇人小萱(化名)6岁时,父亲因为白色恐怖被关,生母就将她出养,由男子阿国与女子欢欢(均化名)夫妻收养,后来养父阿国在1971年过世,养母欢欢也在2003年死亡,经过逾20年后,小萱想要回归本家,因此依民法规定,请求终止与养父、养母的收养关系。
法院审理,法官认,民法第1083条定有明文,养父母死亡后,除终止收养有显失公平之情事者外,养子女得声请法院许可终止收养。又养子女及收养效力所及之直系血亲卑亲属,自收养关系终止时起,回复其本姓,并回复其与本生父母及其亲属间之权利义务。
小萱表示,当年因为白色恐怖的关系,生父在1953年被关,所以生母在她6岁时,把她出养给养父阿国及养母欢欢,她在养家生活约2年左右后,在1956年时她就回归本家生活,由生母扶养长大。在她成年后,觉得不会再因白色恐怖被查缉,就与养母办理终止收养,但那时养父已过世。
小萱指出,养父过世时,她有参加丧礼,但后事是养家办理的,丧葬费也是养家支付的,她不知道养父有没有遗产,她也没有继承,基本上,她回到本家生活后,就和养家没有联络。生父及生母也已经过世,因为她早就回归本家生活,所以也不认识养家那边的兄弟姊妹,而本家兄弟姊妹也同意她回归本家。
法官审酌,小萱的养父阿国既然已死亡,小萱也并未享有继承遗产的实质利益,并且没有终止收养有显失公平的情形。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请求终止与养父阿国的收养关系,于法尚无不合,应予准许。另请求终止与养母欢欢的收养关系,因双方之前已办理终止收养,自无再声请终止收养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