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机买10天爆炸起火毁屋 判大卖场连带赔52万

电视机爆炸的新闻时有所闻,图为资料照。

地方中心新竹报导

竹黄男子2015年5月3日到大卖场买了一台液晶电视回家,同月12日电视竟爆炸起火,烧掉一部分房子魏姓屋主气得提告;法官黄男须赔偿40万元,电视机厂商与大卖场应连带赔偿52万余元。

判决根据新竹县政府消防局调查,判定黄男租屋处起火处为「2楼客厅南侧隔间板材矮柜桌面附近」,起火原因为「电气因素引起之可能性较大」。

黄男当时买了这台液晶电视回家后,发现荧幕却突然模糊不清,他立刻打电话请大卖场派人过来修理,没想到就在当天电视机却突然爆炸起火,还把房子烧掉一部分,女屋主因此提告求偿。

女屋主告诉法官,这个厂牌的电视已经不是第一次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起火燃烧,但爆炸的电视厂商辩称,他们的品质问题,都有通过商品检验局检验;但法官认为,所谓的通过商品检验只是查核是否符合登记规格,不包括安全性检查

判决指出,所谓电气因素应包含「电视因素」,电视机具有社会一般观念所不容许危险的瑕疵存在(未具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依民法第191之1条规定禾联硕、大卖场应就电视机起火燃烧造成屋主损害负起赔偿责任

法官认定,电视厂商跟大卖场要连带赔偿屋主修费用96万元,加上房租损失12万元,共108万余元,扣掉产险公司赔偿的56万余元,须连带赔偿52万9千余元。

另外,黄姓男子早就发现电视荧幕模糊不清楚,虽然有打电话找人维修,却没有拔掉电源以策安全,也有过失,判黄男应赔偿屋损96万余元,扣除保险公司理赔,应赔偿40万9千余元;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