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介白/总统享院际争议处理权 成马英九免罪金牌

▲前总统马英九被控泄密、教唆泄密案,台北地院一审判决无罪。(图/记者姜国辉摄)

前总统马英九卸任后遭检察官追究涉嫌教唆前检察总长黄世铭泄密案,台北地院从宪法位阶,认为总统具有院际争议调解权而得以阻却违法,判决马英九无罪。若无意外,检察官铁定会上诉,但上个月法官作成的释字第752号解释,竟成了马英九的护身符。未来的二审,马若有罪判决,依照752号释字中,大法官宣告违宪的解释意旨,马英九至少还可以打到最高法院;但如二审再获无罪判决,则全案就此定谳。至少在诉讼审级利益上,马英九在今天的无罪判决之后,已可稳定军心

虽然马英九获判无罪,但依据判决理由所指,马英九是因为享有宪法上专属总统的院际争议处理权,才得以阻却违法,换言之,对于不具有此项总统专属权力的前检察总长黄世铭而言,已无从解套现任检察总长颜大和为黄提出非常上诉的可能性更是微乎其微。是以在犯罪事实的认定上,还是认为马英九102年8月31日有泄密的行为,只是在刑法上不予处罚而已,至于9月4日教唆泄密部份,则是检方举证不足。

依照台北地院判马无罪的理由认定,《宪法》第44条规定:「总统对于院与院间的争执,除宪法有规定者外,得召集有关各院院长会商解决之。」换言之,法官唐玥认为,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及宪法秩序内,必须超越党派,做为国家一致性及团结付出的中立仲裁者角色。因此在政治上调和鼎鼐,是以当总统处理院际争执时,包括法律与事实上的争执,以及潜在、可能发生的争议,为使纷争尽早消弭于无形,马英九在临讼时,据此主张总统享有院际权限争议处理权,是为法令之行为而得以阻却违法。

马英九遭控教唆泄密,整件判决理由即在总统享有院际争议处理权的架构下进行论述,一审获无罪判决之后,未来,起诉马英九的台北地检署检察官定会穷追不舍再上诉。但上个月底,大法官会议做成的释字第752号解释:二审初次受有罪判决者得上诉第三审,因此,原属二审确定的泄密案件,马英九受惠于大法官的最新解释已吃下定心丸,未来二审时若遭遇逆转改判有罪的判决,至少他已经立于不败之地。

检视地院的无罪判决基础,在祭出总统专享的院际争议处理权的同时,似乎在可能引发挺马与反马的政治效应之余,站在安全的地带,马英九将柯建铭司法关说案等秘密资料,告知时任行政院长江宜桦、总统府秘书长罗智强的行为,虽构成《刑法》泄密罪、违反通讯保障监察法及个资法,但马英九因行使总统的争议调解权而可以「阻却违法」,两边都不得罪,只不过,未来这项总统专属的院际争议处理权,仍有待二审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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