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董意外成企业争权利器 背离原意

独立董事具备可召开股东临时会权责,近年陆续出现市场派借此进行经营权争夺的案例,意外变成企业争权利器

中华公司治理协会理事长林火灯表示,在制度设计上,是希望能够借助独董专长,引进外界资讯协助公司向上,认为独董愿意为了公司经营挺身而出并非坏事,但对于透过此项权责涉入经营权之争现象并不乐见。

政大荣誉教授赖源河表示,台湾公司组织设计属二元体系双轨制),与美国采一元体系(单轨制)不同,业务执行是属于董事会,而业务执行监督则委由监察人,并在民国94年修改证交法,引进独董制度,规定公开发行公司需设置独董,主要是希望其独立地位,发挥协助及监督功能,而非成为公司派或市场派的独董。

观察过去案例,市场派透过独董争夺经营权的模式约为四步骤,第一为取得公司一定比例的持股,获选独董席次;第二、以独董名义召开股东临时会;第三,透过征求委托书拿下过半股权顺利进行股临会;第四,股临会解任公司派董事,拿下经营权夺取胜利

中华公司治理协会常务监事吴志光表示,在并购业界「大型并购案交割日,往往也是团体诉讼的起诉日」,由此可看出经营权争夺及并购活动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尤其目前独立董事在现行法令中扮演角色复杂,更变成市场派争权时不可或缺的角色,背离应适时给予公司经营层妥当建议的原意,建议独董权责上应适度考量合理性及比例性。

中华公司治理协会常务监事王文宇认为,独立董事如何做到独立又专业是一大课题,同时公司治理也涉及到复杂的决策、行为、程序与制度等,包括从股东中心主义关系人中心主义,以及从追求最低限度的遵循法令,到符合自身需求的最佳做法,对独立董事而言是任重而道远。

台湾女董事协会理事长蔡玉玲则提出,法律无法管到社交友好管道,独立董事太过重视独立性,建议应兼顾专业性

另外,近五年有高达441位为独董辞任,其背后原因在于责任太重,从以往董事会被告案例中最多的是财务报告不实,独董所承担的过失责任是否与董事也相同值得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