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彰化縣府不延證 台化停爐關廠求國賠…二審今逆轉免賠4.7億
彰化县政府在2016年间,不展延汽电共生设备固定污染源操作许可证,台化公司彰化厂停炉关厂;台化两度提诉愿遭县府驳回,再向环保署诉愿,环保署都撤销县府的驳回处分,但县府依旧不同意展延操作许可,台化声请国赔11.4亿元,一审在2年前宣判,判县府要赔台化公司4亿7704万多元,全案历经近2年的审理后,今天在台中高分院宣判,废弃一审县府赔偿4.7亿元宣判,改驳回台化公司上诉,判免赔。
彰化县政府2011年12月30日,核发台化公司所属彰化厂汽电共生设备M16、M17及M22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许可证,与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气污染之物质使用许可证,期限至2016年9月28日。台化2016年6月14日申请操作许可证展延,被彰化县环保局驳回后,向县府提起诉愿被驳回,再向上级机关环保署提诉愿,环保署在2017年3月10日撤销县府驳回的行政处分。
县府2017年6月22日第二次做出行政处分,仍驳回台化的展延申请,台化再提诉愿,环保署于11月24日再度撤销县府行政处分。县府两度都违反环保署决议,坚持不同意操作许可展延,台化因此于2018年9月提起国家赔偿诉讼,请求县府赔偿包括生产机械折旧损失、人力支出损失、维护设备功能及安全损失、营业利润损失等共11亿余元。
一审审认,根据环保署两度撤销县府的驳回行政处分,可认定彰化县环保局两度不同意台化操作许可展延的行政处分违法,经送请鉴定后,台化在2016年9月28日操作许可证届期当天子夜停炉后,损失包括营业利润损失5522万141元、台化被迫停工所生违约赔偿及资产减损的损害4亿2182万6275元,合计4亿7704万6416元应由县府国赔。
彰化县环境保护联盟等团体在二审审理期间,曾赴台中高分院,控诉台化违法烧煤、请求国赔无理。图/本报资料照
彰化县政府在2016年停发固定污染源操作许可证给台化公司,台化公司声请国赔,二审今判免赔。图/本报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