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保险支公司被处罚 涉中国人寿、阳光财险

1月18日,多家保险支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涉及中国人寿阳光财险等。

中国人寿支公司平险业务中欺骗投保人

1月1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西监管分局发布西银保监罚决字〔2021〕7号、西银保监罚决字〔202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支公司以及相关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刘海东,在2020年学平险业务中欺骗投保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西监管分局罚款人民币16万元。

相关当事人李海忠,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支公司学平险业务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西监管分局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阳光财产保险支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1月18日,兴安银保监分局发布兴银保监罚决字〔2020〕7号、兴银保监罚决字〔202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中心支公司以及相关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为翟永清,因编制虚假财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被兴安银保监分局罚款20万元。

同时,相关当事人牛树昌,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中心支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直接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被兴安银保监分局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

平安财险支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

1月1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西监管分局发布西银保监罚决字〔2021〕3号、西银保监罚决字〔202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令哈支公司以及相关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令哈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为杜桂莲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西监管分局罚款人民币10万元。

相关当事人杜桂莲,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令哈支公司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承担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西监管分局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新华人寿支公司销售人员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以外利益

1月1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西监管分局发布西银保监罚决字〔2021〕11号、西银保监罚决字〔202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以及相关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保险代理销售人员李长花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以外利益,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西监管分局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同时,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为马龙,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保险代理销售人员李长花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以外利益的违法行为承担管理责任,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西监管分局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