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读!终结「嫩妻条款」 配偶请领遗属年金需结婚10年

▲立法院临时会26日继续处理《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恤法草案》。(图/记者杨佳颖摄)

记者杨佳颖/台北报导

立法院临时会26日继续处理《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恤法草案》,其中,在配偶请领1/2遗属年金资格条文部分,由现行结婚2年门槛延长为10年,并要求年满55岁才能领取,但已领其他年金者,只能择优领取,借此可避免产生所谓「粉红收尸队」情况

立法院今日自44条起继续处理《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恤法草案》,其中,在配偶请领遗属年金资格条文部分,现行规定领取退休金军公教人员若是死亡,其未再婚配偶可领取1/2的遗属年金,而领取条件则是婚姻已存续2年以上、年满55岁;不过,结婚2年后若配偶死亡即可请领遗属年金,容易产生所谓「粉红收尸队」情况,也被称为「嫩妻条款」。

对此,院会今日则二读通过审查版本,条文明遗族为配偶、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碍且无工作能力之已成年子女或父母而不支领遗属一次金者,得依下列规定,按退休人员亡故时所领月退休金之1/2或兼领月退休金之1/2,改领遗属年金。

首先,为年满55岁或身心障碍、无工作能力,且未再婚之配偶给予终身,但必须以其法定婚姻关系于退休人员亡故时,已累积存续10年以上为限。另外,未成年子女给予至成年,但身心障碍且无工作能力之已成年子女给予终身;而父母也给予终身。

法条也明定,未满55岁而不得领受遗属年金之未再婚配偶,得自年满55岁之日起之领终身遗属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