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少性暴力报导 禁用传播妹、公关妹

媒体报导儿少及性暴力事件,禁用「传播妹」、「公关妹」等美化性剥削用词,示意图。(本报资料照片)

台湾新闻报导将再回到「OOXX」时代。卫福部12日公布「媒体报导儿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新增5大注意事项,明定媒体报导时,须避免写出非法网站,以代号或OOXX代称;同时,「传播妹」、「公关妹」、「援交妹」等词汇有「美化性剥削」之意,不准使用。

卫福部保护司司长张秀鸳说,此指引无法律效力,仅让媒体在报导时,有较明确原则可遵循。但是社会新闻记者质疑,卫福部订指引的本意是让媒体在报导时,有明确规范,可适度披露加害人资讯,以达预防犯罪目的,结果却愈管愈多,令人无所适从。

卫福部表示,有3种情境可适度报导儿少及性暴力事件,包括在儿少、身障、老人机构工作的成年行为人现职,以防范内部类似事件发生;经成年被害人本人同意,可报导其事件内容;其余经主管机关审议通过内容也能适度报导,但仍要留意禁止透露可能辨识被害人身分的资讯。

新增5大注意事项,明定报导儿少性暴力事件,要避免强调非法网站,及禁用可能强化儿少性剥削或美化性暴力的词汇。张秀鸳说,主要是担心非法网站名称写出来后,等于是间接为相关网站宣传,造成更多好奇民众争相搜寻、浏览,例如先前「创意私房」论坛。她建议,媒体报导非法网站时,应参考南韩「N号房事件」,用代号或OOXX代称。

对于禁用词汇部分,张秀鸳说,过去报导坐台陪酒、伴游、伴唱、伴舞类型等性暴力事件,媒体常以「传播妹」、「援交妹」、「公关妹」等美化用词,可能导致阅听众忽略性暴力事实,让性剥削事件被包装得较为高雅,或让阅听人认为性暴力是可以的,此类型用词应被禁止。

卫福部昨日公布的指引,还强调「不得过度描述性侵害、性骚扰、儿少性剥削等性暴力事件发生、行为细节的文字或图片」。资深警政记者痛批,所谓「过度」描述,程度由谁认定?司法院判决书可巨细靡遗公布性犯罪细节,媒体却不行,无异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更质疑已侵害新闻自由和阻挡民众知的权益。

有媒体举例,以后刑事局破获网路偷拍论坛案件,只能报导,「刑事局在OOO上查获XXX被偷拍的不雅片。」读者一头雾水,也没有促进社会公益的效果,难道以后只能抄官方新闻稿?

也有记者讽刺地说,若卫福部真要管这么宽,箝制言论自由,建议卫福部别只告诉媒体什么「不能写」,而是要明确告知「该怎么写」才不会被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