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重判 修法惩诈独缺矫正

政府今年推出打诈新四法,独缺矫正措施。图为行政院长卓荣泰(左二)9月视察银行临柜关怀阻诈,并观看银行安排与警方共同打诈的情境模拟。(本报资料照片)

打诈四法今年上路,除《通讯保障及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的科技侦查法制化与《洗钱防制法》修正外,全新的《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5大篇章共58条,虽有被害人保护篇章,却独缺矫正措施。中正大学犯防系教授赖拥连指出,诈欺犯不像毒品、酒驾或性侵犯可透过医疗戒治,目前国外也缺乏具体研究。

《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与《毒品危害防制条例》都有防制作为,但打诈偏重金融、电信与数位平台治理,并以加重刑责方式遏阻犯罪,不同于施用毒品者被视为病人,有观察、勒戒及强制戒治等管道。

警大行政系主任许福生表示,诈欺是非接触型的理性犯罪,一般感受不到被害人痛苦,缺乏同理心,建议矫正署深入研究如何导正受刑人偏差观念。他说,诈欺罪几度修法后的刑责不轻,重点是法官是否重判,矫正则回归《监狱行刑法》即可。

赖拥连指出,诈欺猖獗,举世皆然,但国外也缺乏诈欺犯矫正的研究建议,台湾应发展本土性诈欺矫正处遇计划。他问过几名监狱教诲师,对诈欺受刑人仅是谈道德、说法律,并无有效的教化方法。

专责预防犯罪的官警批评,打诈四法上路后,监所都在宣导「骗愈多、关愈久」,但法官根本判不重;再者,本来就没一技之长而当车手、卖簿子,关再久仍没学到专业技能,出狱不易求职,最后仍重操诈骗旧业,甚至升格管理阶层。矫正不仅无效,反深造进修法律常识,更懂如何规避查缉。

矫正署正尝试以「性侵加害人危险程度与再犯评估」使用的RNR(风险、需求、反应)模式,分析犯罪风险因子,研拟诈欺受刑人的矫正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