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裁量权过大 公正性引质疑
台湾法学基金会举办研讨会,前最高法院院长吴灿(右三)认为近年最高法院撤销率骤降,就是刑诉法380条扩大解读,将「无害瑕疵原则」发挥淋漓尽致的结果。(台湾法学基金会提供)
最高法院刑事庭前庭长陈世雄说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Chapman案提出无害瑕疵原则,认为如合理怀疑违反公平审判时,其影响不得被视为无害瑕疵;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80条规定与英美无害瑕疵原则相同,都是缓和诉讼程序的严格性、技术性,使诉讼迅速进行,达到诉讼经济。
陈世雄以郑文逸炒股案为例,最高法院判决认为二审擅自扩及起诉书所记载以外的犯罪事实,及新增起诉书所引适用法条而为判决,「实质上无碍于被告的防御权行使,应受刑诉法第380条之限制,不得据为提起第三审上诉之适法理由」。但陈世雄认为二审审理时并未告知被告以上事项,无异剥夺被告辩护权和听审权。
真理大学法律学系教授林家祺指出,无害瑕疵原则是建立在假设某些程序错误不会影响审判结果,但司法实务上审判流程是极复杂过程,任何程序瑕疵理论都可能造成难以评估的影响判决结果。
林家祺也举美国学界对于无害瑕疵原则的批评,认为侵害宪法保障的权利,为了司法效率而牺牲程序正义,无法排除潜在影响实质正义的结果,流于主观且标准模糊。
另外德国Wolff和Jager教授亦批评无害瑕疵原则在法院实务的操作缺乏明确标准,亦即法官在判断某个程序瑕疵是否对判决结果产生实质影响时,实际上享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将造成法院对于何时适用无害瑕疵的判断出现不一致,从而引发司法裁判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