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陸經商失敗限境在他鄉 台商偷渡回台國安法判刑2月

陈姓台商在大陆做生意,因债务问题被控告诈欺,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将他限制出境,不过,陈偷渡回台,再向警方自首,检方依国家安全法声请简易判决处刑;台北地院审理,判陈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罚金6万元。可上诉。

现年50岁的陈2020年3月8日合法出境至澳门,因经商失败,积欠数百万元债务,由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限制出境。

陈为求脱身返回台湾,2021年11月某日下午2时,自福建省泉州市港口搭乘船只偷渡至金门县烈屿乡海岸上岸入境后,再搭乘飞机抵达松山机场,返回台北市中正区辛亥路的住处,之后,即前往内政部移民署北区事务大队新北市专勤队自首。

检察官侦办认为,陈姓台商违反国家安全法「无正当理由逃避检查罪」,他2023年9月19日主动自首犯行,对陈声请简易判决处刑。

判决说,陈应循正当管道入出境,却因经商失败,遭大陆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限制出境,搭乘船只偷渡入境,规避海岸巡防机关的入境检查,危害国家海防安全;陈犯后坦承犯行,审酌陈自述待业中、育有2名子女等,依法量刑。

陈姓台商因债务问题被控告诈欺,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将他限制出境,他却偷渡回台,再向警方自首,台北地院审理,判陈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罚金6万元。本报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