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市长宝座恐不保?「公法权威」抛1见解有救了
新竹市长高虹安在立法委员任内,涉诈领助理费遭起诉。(资料照,张铠乙摄)
新竹市长高虹安在立法委员任内,涉嫌诈领助理费46万元新台币,台北地检署14日侦结,依贪污等罪起诉。对此,号称国内公法权威的律师林石猛认为,高与助理间是劳资关系,雇用助理是与执行公务无关的私经济行为,应论以《刑法》公务员诈欺或伪造文书等罪而非《贪污治罪条例》。若法院以此见解变更起诉法条,高将不会面临一审有罪就遭停职的下场,也不会遭褫夺公权。
据《菱传媒》今(17)日报导,林石猛认为,助理费是国家补助民意代表去运作服务团队,而民代与所聘雇的助理间,在《民法》上属雇佣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适用《劳基法》规定,属行使公权力或执行公务以外的「私经济行为」。
林石猛进一步说道,前大法官吴庚在《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一书提及,私经济行为是指国家并非居于公权力主体地位行使其统治权,而是处于与私人相当的法律地位,并在私法支配下所为之各种行为。
林石猛并引用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464号刑事判例,认为公务员关于职务上之行为虽足以构成背信罪,但已不合于渎职罪之构成要件为限,若犯罪行为足已成立渎职罪名,就不能以其违背职务而认为构成背信罪。
林石猛就上述论点认为,《贪污治罪条例》处罚的是公务员利用行使公权力或执行公务机会贪赃枉法,在一般的私经济行为中贪取公款,只要不是执行公权力范围内的公务,就不应适用《贪污治罪条例》,而是要回归《刑法》的诈欺或侵占等罪,再依公务员身分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由于《贪污治罪条例》第17条规定,犯贪污罪且被判刑者一律宣告褫夺公权,因此,若法院审理高虹安助理费案时,若采此一见解变更起诉法条,高虹安恐能闪过贪污罪,在判决定谳前暂保市长大位,也不会被褫夺公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