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男飙速222公里 警举证瑕疵免罚
黄姓男子车辆在国道狂飙222公里挨罚2万4000元,但他不服警方偷拍,申诉未果再提行政诉讼。高雄地院认为,国道警察还拿日期不符的照片举证,判黄男原处分撤销,可上诉。(本报资料照片/袁庭尧高雄传真)
黄姓男子借车给好友,在国道一号南下接近高雄楠梓处狂飙222公里被拍照举发、开罚2.4万元、牌照吊扣3个月。黄男认为警方没提前设置「测速预告警示牌」就偷拍,申诉未果再提行政诉讼。高雄地院法官认为,道交处罚条例用意是提醒非处罚,警方执法不得便宜行事,判黄男原处分撤销,可上诉。
2021年2月3日凌晨1时许,黄男的公司车在国道一号南向346.6公里、楠梓交流道前遭国道公路警察局第五公路警察大队冈山分队员警拍到,时速高达222公里,事后开发告发,要罚2万4000元、记违规点数3点、应参加道路交通安全讲习,同时裁处该车辆吊扣牌照3个月。
黄男承认超速,但他不服警方偷拍,认为员警当时未依规定提前在测速拍照架设处之前设置警示牌,向交通局申诉遭驳回,怒提行政诉讼。
黄男强调,友人表示当天未看到测速警告牌,也没看到警车停在路肩,怀疑员警偷拍。
交通局认为,员警举证照片符合举发要件。但法官发现,员警提供照片未显示拍摄日期和时间,相片建立时间是2021年12月22日,非黄男车辆违规当日。
法官强调,《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测速预告警示牌的设置在体现「维护交通安全」,非以处罚为目的,行政机关应确实遵守、不可便宜行事。法官认为,警方值勤时,只要随手之劳、拍张照片就能佐证警示牌的设置是否合乎规定,但员警并没有这样做,判黄男原处分撤销,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