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男持刀进入卖场女厕 女学生遭限制行动大喊自救

(示意图/Shutterstock)

高雄1名陈姓男子,2021年12月持水果刀进入高雄市1间百货卖场,尾随一名身穿学校运动服的女学生进入厕所,并以水果刀对其强暴、胁迫之方式限制行动自由,导致女学生下巴及右手肘挫伤、左眼微血管充血等伤害;女学生趁陈男不注意时对外呼救,友人发现后大声呼喊,陈男因此开门逃逸。经法院审理,更一审将他依妨害自由罪,处有期徒刑3年。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陈男2021年12月9日下午18时10分许骑乘机车前往高雄的某家百货卖场,携带一只绿色水果刀走入店内,见身穿学校体育服装女学生独自1人要上厕所,竟尾随女学生进入并将门锁上,待女学生如厕完毕后,紧贴女学生身体后方,女学生转身后,陈男即称「我没有要干嘛,妳不要叫」等语,并挡在女学生去路。

女学生因此大叫求救,陈男怕事迹败露,以手摀住她的嘴巴,强行将她拉回女厕内侧墙壁,紧贴女学生之身体,再拿出绿色水果刀,抵近女学生左脸颊约1个拳头处,以上开强暴、胁迫之方式剥夺女学生之行动自由,致其受有下巴及右手肘挫伤、左眼微血管充血等伤害。女学生友人在厕所门外听见后大声呼叫女学生,并欲进入女厕查看。陈男见事迹败露,遂开门逃逸离去。经警调阅监视器画面后,将陈男拘提到案,并扣得绿色水果刀1把,始悉上情。

案经一审判决,认为陈男所犯依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处有期徒刑1年6月。又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强制罪,处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罚金。检察官认为判决过轻因此提起上诉,二审依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改判3年6月。

陈男不服上诉,最高法院以「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一审量处有期徒刑1年6月,二审审理时并未针对刑度让两造表示意见,却撤销加重量处有期徒刑3年6月,因而认违误,发回本院更审,回复二审程序。更一审因此改判,依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处有期徒刑3年。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