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警抓无照少年却踹头 执法过当恐涉伤害罪

根据新闻报导,4月7日发生在新北市中和区,一名15岁少年无照驾驶车载3名友人出游,因遇到警察临检,慌乱之下竟逆向逃逸,之后被警察拦截围捕并压制在地。过程中,双方有激烈的言语争吵,员警却抓住少年得头发大骂、甚至有一名少年被要求趴下时头部遭到员警重踹等情形,过程也被附近民众拍下影片并上传网路,因此遭质疑有执法过当。

关于我国警察执行职务职权规范,在《警察职权行使法》中有相关规定,警察为了执行职务而被赋予特别的权力,得以适度的限制人民的人身自由,但不得逾越必要之范围。例如该法第3条第1项便明确的说明,警察行使职权应该要符合宪法第23条所保障的比例原则。当我们评价警察的行为是否执法过当时,就应该要视当时的情状,再去判断所做出的行为是否符合比例原则,而不是单看到行为便急着开骂。

依法令所为之行为

在讨论这次警察执法是否过当之前,我们先来谈一下,为何警察拘捕人犯身上带枪,甚至开枪的行为,在正常状况下不会犯法吧!

因为我国的刑法体系中,在检视完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后,接下来就是要审查这个人有没有「阻却违法事由」,简单来讲,就是有没有一些特殊原因可以让他做出的行为合法化!例如大家熟知的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难就是这种概念

我国的阻却违法事由其中有一个类型是「依法令之行为」,因为所做的行为皆是依法执行,在其他法律背书之下,刑法因而判定此行为合法,而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便属于此种态样

执法过当可能构成伤害罪

对于前述这起中和员警争议事件,我们从法律层面来思考。首先,员警将少年们压制在地、脚踹头部等行为,可能分别有强制罪与伤害罪的可能。那警察的行为究竟是否属于「依法令之行为」而可以让行为合法化呢?

压制的行为是为防止少年脱逃,但踹人头部的行为很明显超乎了「达成执行目的之必要限度」,毕竟已经限制了少年的自由,已足以防止逃脱甚至后续的行为再发生,使用如此激烈的手段完全是超出了必要的范畴。所以员警的行为已经属于「执法过当」,甚至可能因为无法主张「依法令之行为」而阻却违法,进而构成伤害罪!

从影片中可以看出,当时员警们的情绪都是非常激动。新闻中指出,少年在逃逸时差点撞到员警,这可能是触动员警情绪开关的一个原因。但身为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带有情绪,甚至是泄愤的方式在处理,可说是完全失去专业,也不恰当,不然警察不就成为了穿着制服的流氓?当然我们也不可以因此就一竿子打翻一船人,大部分的警察还是非常辛苦的在维护社会治安,但仍希望警界要加强教育,千万别辜负了人民对执法人员的期待。(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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