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龙海一村要征地!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龙海区2023年度

第十二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龙政综规〔2023〕4号)的有关规定,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龙海区2023年度第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4〕30号),我区决定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9158公顷。现将本次征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一)批准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闽政地〔2024〕30号

(三)批准时间:2024年1月28日

二、批准征收土地用途、被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该项目为公共事业用地,征收龙海区白水镇井园村水田0.1817公顷、旱地0.1868公顷、园地0.5279公顷、草地0.0005公顷、其他农用地0.010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86公顷。合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9158公顷。被征收土地“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实施征地行为的单位、补偿费支付该批次征地实施单位为龙海区白水镇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本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征地实施单位按有关规定足额支付到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四、对土地征收行为不服的法定救济方式和申请的期限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对土地征收决定不服,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禁止事项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龙海区人民政府

编辑 胡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