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健身房分期促销方案!法界:当心倒闭后易有纷争

▲购买健身房包月包年优惠法界提醒,要注意之后的付款问题。(图/取自Pixabay)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近年来私人健身房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各家健身房也都推出包月或包年的长期促销方案。但若经营不善,健身房倒闭,容易衍生付费纠纷台中市政府法制局局长李善植PO文,教导民众遇到此类纠纷时,应该如何处理。

李善植除了是台中市政府法制局局长外,目前也是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荣誉会员。他在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的脸书中PO文指出,此种包月或包年的方案随然有优惠,但因为签订长期契约,在业者倒闭后,容易出现纠纷。最常见的是以信用卡扣款的消费者,李善植表示,消费者可向该业者邮寄存证信函催告要求期提供服务,并在「当期缴款截止日前」,向发卡银行申请争议方式拒绝继续付费。在业者无法提供服务的情形,属于主给付义务的不履行,消费者只要提供足资证明之相关事证(例如契约书,如会员卡简讯、LINE留言、电子邮件等均可),均可向银行主张该笔消费为争议款,而提出暂停付款之要求。

此外,李善植指出,消费者申请争议款后,核定争议款金额前,发卡银行惯例上会暂时停收后续分期款项,因此倘有消费者申诉发卡银行仍持续收款,应属异常行为,消费者可以发卡银行为相对人,向各地县市政府提出消费争议申诉,县市政府将协助消费者争取权益

其次,如果是利用资融公司借贷付费之方式,李善植表示,实务上常见有二种情形,一为消费者直接向资融公司借款,再将借款付给业者,此种债权关系存在于消费者与资融公司之间,等同消费者给付现金给业者;另一种较为常见,为业者将其对消费者的债权转让给资融公司,消费者每期收到的缴款单虽均来自资融公司,但若业者事后无法继续提供服务,消费者可依《民法》第264条第1项前段之「同时履行抗辩权」及同法第299条第1项规定,向资融公司主张拒绝给付后续未提供服务之贷款费用

至于使用现金缴纳之消费者,李善植认为,可依《民法》「债务不履行」之规定,终止契约并请求业者按比例返还未提供服务之金钱。受害消费者众多时,并得依《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50条之规定,由民间优良消保团体办理提起「团体诉讼」。但对于因经营不善而关门大吉之业者,事后所为之民事求偿,成效毕竟有限。

李善植最后提醒民众,购买相关健身契约时,若担心业者有中途倒闭之情形,建议以月缴方式购买使用方案,并可搭配信用卡分期扣款支付,将比现金给付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