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节来袭,直播间购物如何有效维权?
进入三月,购物节的氛围一下子浓厚了。都说现在的节日,任何一个都可以拿来做购物节。三月的购物节在全年里算是一个不大不小的购物节,一开始是女性客户常买的品类参加,比如化妆品、护肤品之类的,现在基本上发展成全品类的购物节了。
直播购物是这几年兴起的新型购物模式,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常有侵权事件发生。
最常见的就是假货泛滥,假货类侵权中常见的有三种:
01
质量低劣、虚假宣传型
有些商家在直播间以夸大的宣传吸引消费者,但收到货后却发现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想要退货的时候却被告知只能换不能退,维权困难。
光明网去年曾报道过真实案例,天津一位古玩收藏爱好者在某网络直播间花了5000元购买了几十枚古钱币,后到货后进行评级鉴定均为赝品。
在美妆领域,这种质量与宣传不符的情况也很多。
02
冒充大牌
广州的一位姑娘曾在某直播间里购买了一款面泥,比免税店还要便宜,但收到货后发现质地、气味、做工等都有差别,于是进行了鉴定,该面泥为假货。(光明网)
冒充大牌贩卖假货的情况经常出现在护肤品、化妆品和奢侈品种类中,有些消费者图便宜,带着侥幸心理购买,后面维权却比较困难。涉嫌售卖假冒奢侈品的主播都非常懂得规避风险,不会在直播中让消费者看出来明显的假货问题,商标半遮半掩,消费者无法辨别。
03
商标侵权
去年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对一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起因是直播卖货的商家使用了某品牌的品牌文字用于商品宣传,故意让消费者误以为自己销售的商品与某品牌相关,以“厂家直销”字样,误导、欺骗消费者。最终判决该商家和相关主播赔偿相关损失费用。
还有一种比较常见的诈骗方式就是私下添加微信或转账。
根据北青网报道的一则真实案例。小王在直播间观看直播,主播售卖一款几乎半价的二手机,并言明该手机只使用了数月,有需要购买需要的消费者可以添加微信号购买。小王微信转账并收货后,发现该手机为山寨机,要求退货退款却被拉黑。
最终小王通过法律援助才追回损失,但过程曲折,花费了很长的时间。
有部分消费者不知道如何维权或认为比较麻烦就直接吃了闷亏,其实救助于法律是非常有可能获得赔偿的。
如果遇到了虚假宣传,货不对板的情况: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但是,如果是私下微信转账就不一定能追回了。上文的案例中,小王之所以能够追回是因为法院认为直播存在在直播间内持续挂“小黄车”的行为,利用主播身份为商家引流,具有电子商务经营者身份。其私下交易的行为可视为其利用主播身份导流并实现流量变现,具有主播和商品销售者的双重身份,所以私下带货被认定为经营行为。
但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商家并不是直接在直播间卖货,只是上传科普或互动视频,消费者私下转账,双方就不存在买卖关系,那么就无法维权。
因此,消费者在直播间购物要注意以下几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规定,主播作为产品广告发布者,有对广告主的资质和广告内容的真假与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义务;主播作为产品代言人,还应当购买和使用过该产品,或接受过相应的服务。若主播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可由市场监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因此,如果发生侵权事件,不仅商家,平台和主播也有可能具有连带责任。
早在2021年国家广电总局和市场监管总局就分别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2021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门又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可以看出,国家对于直播领域的监管正在逐步加强。所以,如果消费者遇到侵权事件,一定要积极维权,不要忍气吞声,白白承受损失。
来源:Visa财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