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慢病待遇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慢病待遇的通知
根据乌兰察布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2024年9月5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我旗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慢性病待遇享受政策明确如下:
一、我旗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患两种以上慢性病的,须自愿选择一种慢性病进行申报,认定后享受该病种支付最高限额。慢性病相关用药、治疗、检查、化验、耗材等费用一并纳入报销。同一张发票经慢性病报销后仍有剩余额度未享受报销的,不得分解拆票后再按门诊统筹报销。
二、进一步优化慢性病旗县间转移接续流程。不同险种间同一病种转移流程为:由高认定标准(职工)向低认定标准(居民)转移的,可以由原参保地开具慢性病转移接续单后,新参保地可凭单直接办理;由低认定标准(居民)向高认定标准(职工)转移的,需重新申报认定。相同险种间同一病种转移的,由原参保地开具慢性病转移接续单后,新参保地可以凭单直接办理。如遇上级慢病政策调整,对取消的病种不再办理转移手续。
三、今后,新申报慢性病的患者需提供近两年病历。前段时间因乌兰察布市医保慢病政策调整,已有部分慢病患者办理了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病种且同时享受待遇的人员,请于10月1日前,由本人或代理人自愿选择保留一种慢性病病种享受待遇。10月1日之后,未来我局办理保留病种的人员,我局会将该患者慢病病种暂停,保留一种慢性病。
办理地点:察右中旗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医保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0474-4881999、0474-4855175
察右中旗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20日
来源 | 察右中旗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