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南州荔波县:允许公积金“又提又贷”,购房缴纳契税发放消费券
1月11日,贵州省黔南州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荔波县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 健康发展的十一条措施(试行)>的通知》,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提升公积金服务水平:公积金“又提又贷”
荔波县要求,提升住房公积金保障服务水平。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
文件提出,降低首付比例。缴存公积金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为 20%。若缴存职工家庭已结清购房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按首付款比例 30%执行。
同时,开放贵州省内异地公积金贷款;取消贷款次数对购房提取的限制,缴存职工家庭有过两次及两次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再次购买住房时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购房及偿还购房贷款。
提高贷款额度。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以及第二套自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 50 万元。二孩及以上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上调至60万元。
荔波县还将适度放宽购房或还贷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成员范围。子女与父母共同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时,可以提取各自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补付该套住房的购房款或偿还该套住房贷款。
开展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十四五期间,针对首套住房提供住房公积金增量贴息贷款,做大贷款规模;延长缴存职工贷款年限。调整缴存职工贷款年限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延长至主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 5年(男 65 岁;女 60 岁)。
放宽第二次公积金贷款的时限要求。对原申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申请人提供结清凭证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实确认后,即可受理第二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放开公积金“又提又贷”限制。对缴存职工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 6 个月的缴存额前提下,缴存职工家庭支付购房总价 20%的购房首付款后,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公积金余额追加购房款,同时还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开展贷款缩期业务。住房公积金缴存状态正常且无逾期欠款的缴存职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缩期业务,减少缴存职工家庭偿还贷款的利息支出。支持中低收入群体购房。缴存职工的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是当地最低缴存标准的,因缴存基数较低而不能满足贷款额度需求的,在计算贷款额度时,可贷金额可上浮 15%。
鼓励支持购房:发放购房补贴、缴纳契税的返消费券
荔波县将给予购房缴纳契税返消费券补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到县税务部门成功缴纳一手商品住房(含商铺,但列入化债资产除外)契税的购房人,可按缴纳契税金额的一定比例发放政府助商惠民消费券,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按购房人所缴纳契税县级留存部分的100%发放消费券,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按购房人所缴纳契税县级留存部分的80%发放消费券,购买新建一手商铺的,按购房人所缴纳契税县级留存部分的50%发放消费券。消费券可定向用于本县辖区内入归入统的汽车、家居、建材、家具、家电、日用百货、成品油、餐饮、住宿等消费支出。消费券发放金额以购房者符合上述发放标准和首次缴纳的契税金额测算发放,在活动期间因办理不动产登记因积导致契税应缴金额变化、消费券不补差或核减,活动结束后未领取使用的自动作废。已领取购房缴纳契税消费券,原则上购房合同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办理退房等手续的,必须先退回已领取的消费券(消费卷或等额货币金额),凭发展改革和工信商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退房等手续。
文件还提出,鼓励支持非荔波籍居民购房。凡在荔波购买商品房的非荔波籍购房人,其父母、配偶、子女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可享受荔波籍待遇免门票游览县域内所有A级景区,吸引更多县外居民到荔波置业。凡在荔波购买商品房的购房人(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荔波无成套住房的,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的,无论是否已利用贷款买过住房,均按照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荔波县区域内购置首套商品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发放购房补贴,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引进的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发放20万元购房补贴;引进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发放10万元购房补贴;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发放5万元购房补贴。
强化购房就近入学保障。凡在本县购买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含住宅、商业)的购房人,凭房屋不动产权证或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契税缴纳凭证,随迁子女接受学前、义务教育的可享受房产所在地公办学校就近就读,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教育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