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二女生逛合作社惨被员工拉进柜台袭胸 加重改判4年
▲国中合作社员工竟对国二女生袭胸、吸奶,二审加重改判4年。(示意图/视觉中国CFP)
新北市中和区某国中合作社林姓员工,2018年12月间独自在合作社内,见到国二女生小舞(化名)独自前来,竟趁四下无人之际,将小舞拉进柜台,掀衣袭胸;隔了一周,林男又趁四下无人之际,掀开小舞上衣、胸罩,抚摸并吸吮小舞胸部。一审将林男判刑1年2月,上诉二审后,高等法院14日改加重改判4年。可上诉。
判决指出,本案发生于2018年12月某日,林男在合作社内见小舞到合作社购买食物且无其他学生在场,即向小舞挥手,叫小舞走进合作社内之L型柜子内,小舞走进该柜里之际,林男先问:「我可以摸你吗?」小舞还没回答,林男就强行将手从小舞衣领伸入,抚摸小舞胸部,小舞吓得逃出。又隔了7天,小舞又前来购买食品,林男再趁现场别无他人之机会,未征得小舞之同意,强行将小舞衣服掀开,抚摸并吸吮小舞胸部。小舞因事后遭到社会局安置,主动向社工供出案情,林男的恶行才被发现,检方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时,林男坦承不讳。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林男两次犯行,分别判刑10月与11月,合并执行1年2月。案件上诉第二审。
二审高等法院于14日宣判,高院仍认定他犯两罪,但高院在量刑理由中指出,审酌被告在学校合作社任职多年,不思谨守分寸,趁小舞下课后前来购买食品之机会,先后2次实行犯罪,对小舞身心发展造成无可磨灭之伤害,迄今未与小舞及其家属成立和解并获原谅,高院因此改将林男两个犯行,分别判刑3年2月、3年4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4年。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