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怡青/当家里有头大野狼 家内性侵的司法难题

▲家内性加害人反复犯罪可能性高于其他,除了让被害人身心创伤外,整个家庭因此造成的裂痕又该如何弥补。(Photo by Jason Nunez/Flickr)

日前台南地院的一个妨害性自主案件的判决,由于被告是被害人的父亲,父亲除了表达悔意之外,愿意给付金钱孩子,也获得被害人谅解;法官又顾虑到被告是一家的经济支柱,一旦入狱,家中顿失经济依靠,可能使家庭崩坏,便以刑法59条减刑的规定,判处被告缓刑。

若是一般犯罪,犯后有悔意、愿意赔偿、与被害人和解、获得被害人原谅等等,确实是刑度考量的重要因素;加上现在刑事政策倾向建构「修复」(即修复式司法),以让犯罪行为人及被害人都能够尽快走出讼争、促成加害人诚心认错、被害人回归正常生活为目标,因此对于初犯之人给予缓刑是相当常见的情形。另外,这个案件是一次性的侵害,被害人迅速对外求助而止损,没造成身体上的实质伤害,父亲又只是初犯,法官做成从轻量刑并予以缓刑的判决,也无可厚非。

不只是家内性侵,很多家庭暴力犯罪都会遇到和这个案子相似的难题—容易出现家庭暴力行为导致犯罪的人,通常是家里最重要的经济来源。这很容易理解,因为家中具有经济大权的人掌控较大权力,讲话比较大声;尤其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来源者,更容易因为这强大的权控关系而有失控的行为。在家庭暴力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过大的伤害而致犯罪时,一旦因此丧失经济来源,家庭成员又因为经济支柱的家庭暴力行为导致身心受创,整个家庭就岌岌可危,甚至立即崩坏。

我不知道这个案件的全貌,本也不宜妄下评论,但对于这个判决,还是要表达我认为法官的减刑理由并不充分的想法。

深处想,本来只要一个家庭成员入狱,就可能毁了一个家庭;而只要经济支柱入狱,被告的家庭原本就有因为顿失经济来源而面临崩坏危机的可能,这个犯罪造成的周边效应,并不是只有家内犯罪才有,更不是家内性侵案件独具的特点。

本案除了刑法加重强制猥亵罪的适用外,还有《儿童及少年福利权益保障法》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刑度至1/2的规定的适用—这个案子的刑度应该是4.5年至15年,而非3年至10年。量刑上,既然已经依照刑法57条各款进行考量,再用以家中经济会因此顿失依靠为理由,作为59条减刑的理由,感觉有些不可思议。照这个说法,所有家中唯一经济来源之人犯罪,不是都有减刑的理由了?

家内性侵,除了造成被害人心理创伤之外,还有整个家庭因此造成的裂痕如何弥补的问题。由于加害人及被害人都是家人,关系亲密,对于其他家庭成员而言,处在两者中间是尴尬的。而被害人来自其他人要求原谅被告的压力也更大,因为压力会来自关系亲密甚至朝夕相处的亲人,甚至直接来自加害人本人,因此这个「原谅」究竟是否来自被害人本人或出自被害人真心,其实值得商榷,尤其当被害人是心理及经济上都仍然需要父母支持的未成年人。这在社会学心理学都有实证研究。所以在学理上也认为,审判者在面对被害人称愿意原谅加害人而考量刑度的加减上,应有所保留。

至于父亲承诺的孩子成年后每年16,000元的生活费,更难以想像可以被认为是「与被害人和解」。在这些一般刑事案件会考量的因素都有问题的情况下,法官不但审酌57条从轻量刑,更依据59条减刑,实在难以理解。

在这个案子中,法官也许认为以其他处遇保安处分,再次发生犯罪的预防及家庭不因此崩坏两者,就足够可以兼顾。从新闻无法得知社会局当事人(包括加害人及被害人)后续的处遇为何,但就算地方政府依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儿童及少年福利及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协助未成年的被害人心理治疗、安置,以及对加害人处遇并追踪等等,采取让父女双方隔离的保护及预防再犯措施,其结果仍然非常有可能在短期内(也就是女儿还没有自保能力前),又必须继续和父亲同住。

我不是重刑论者,也不认为重刑可以预防性侵案的发生,法官对被告从轻量刑是可以理解,但有鉴于家内性侵加害人反复实施犯罪的可能性高于其他种类性侵加害人,在此案中,法官不但用59条减刑,又给予被告缓刑,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是否适当,有值得商榷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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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怡青,德臻法律事务所合伙律师妇女新知基金会常务董事。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