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大消息!

8月6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对于原创技术策源地企业、创新联合体、启航企业等产生的创新产品和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相关名录所列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以及《中央企业科技创新成果推荐目录》成果,在兼顾企业经济性情况下,可采用谈判或直接采购方式采购,鼓励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并先试先用。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参与采购活动时,仅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即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中央企业不得设置歧视性评审标准。在卫星导航、芯片、高端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先进医疗设备等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充分发挥中央企业采购使用的主力军作用,带头使用创新产品。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激发市场竞争活力,有效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提升中央企业采购与供应链管理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力打造依法合规、公开透明、集约高效的供应链,切实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建立健全中央企业采购管理体系,增强采购价值创造能力,全面推动中央企业采购管理规范化、精益化、协同化、智慧化发展。

(一)坚持依法合规。严格遵循国家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要求,同时进一步明确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和管控要点,切实规范中央企业采购行为。

(二)坚持公开公正。平等对待中央企业内部和外部各市场参与主体,破除行业垄断和保护主义,完善企业内控监督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坚持竞争择优。广泛搜寻供应资源,充分激活市场竞争,以性能价格比最佳、全生命周期综合成本最优为目标,优选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商。

(四)坚持协同高效。整合内外部资源,推动供应链上下游协作,助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集约高效、合作共赢,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二、合理选择采购方式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明确规定必须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对于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活动,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所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采购项目,以及国家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中央企业除自愿采取招标方式外,应当选择下列四种方式之一进行。

(一)询比采购。

询比采购是指由3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经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为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一是采购人能够清晰、准确、完整地提出采购需求;二是采购标的物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化程度较高;三是市场资源较丰富、竞争充分,潜在供应商不少于3家。

(二)竞价采购。

竞价采购是指由3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多轮次公开竞争报价,按照最终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为同时满足以下四种情形:一是采购人能够清晰、准确、完整地提出采购需求;二是采购标的物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化程度较高;三是采购标的物以价格竞争为主;四是市场资源较丰富、竞争充分,潜在供应商不少于3家。

(三)谈判采购。

谈判采购是指同时与2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经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竞争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为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一是采购标的物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采购方不能准确提出采购需求,需与供应商谈判后研究确定;二是采购需求明确,但有多种实施方案可供选择,采购人需通过与供应商谈判确定实施方案;三是市场供应资源缺乏,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只有2家;四是采购由供需双方以联合研发、共担风险模式形成的原创性商品或服务。

(四)直接采购。

直接采购是指与特定的供应商进行一轮或多轮商议,根据商议情况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非竞争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为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一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企业重大商业秘密,不适宜竞争性采购;二是因抢险救灾、事故抢修等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采购;三是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四是需向原供应商采购,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是有效供应商有且仅有1家;六是为保障重点战略物资稳定供应,需签订长期协议定向采购;七是国家有关部门文件明确的其他情形。

此外,对于围绕核心主业需集团内相关企业提供必要配套产品或服务的情形,如确需采用直接采购方式,应当由集团总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集中管理,采购人分级履行决策程序后报上级企业备案。

三、强化采购寻源和供应商管理

充分利用全国企业采购交易寻源询价系统等数智化手段,广泛开展寻源比价,有效识别供应商弄虚作假、串通报价、履约能力不足等风险,开展全生命周期评价,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并做好动态管理和评价工作。对供应商实施量化考核,综合供应商考核结果及资质信用、管理水平、创新能力等,分级管理供应商,深化与优质供应商长期稳定合作。强化中央企业间供应商信息和考核结果的公开、共享和规范应用,探索相关行业内部建立高风险供应商名单,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广高风险供应商名单信息共享,同时不得将未纳入高风险供应商名单作为参与采购的基本资格条件,不得将有解决纠纷诉求的合规供应商纳入高风险供应商名单管理,不得排斥或限制潜在供应商。

四、完善采购执行和评审机制

(一)健全采购执行机制。中央企业应当按照程序并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制定采购计划、编制采购文件、发出采购公告或邀请书、发送采购文件、组织采购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小额零星采购可适当简化采购流程。应当根据情况专门制定抢险救灾、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等应急采购项目的采购流程。

(二)完善评审专家机制。采购评审应当保密、公平、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的过程和结果。除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外,视技术标准、金额大小、采购方式等综合判断采购事项重要程度,考量组成专家评审小组的必要性,并将组建专家评审小组的标准纳入采购制度范围。专家评审小组应当选取专业要求、工作经历等匹配的专家,鼓励包含采购企业外人员。探索在同行业中央企业间共建评审专家库,采用行业共享、联合共建等方式扩大评审专家队伍。强化评审专家入库审查、业务培训和廉洁教育,提升专家履职能力。

五、推动采购活动公开透明

除直接采购及其他采购方式中涉密等特殊项目外,企业应当根据行业属性,结合企业实际确定公开采购限额基准线。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方式,在本企业电子采购交易平台或省级及以上媒介公告公示采购信息。结果确定后,应当在发布采购公告的媒介上公示采购结果。采用直接采购方式并公开的,应当在采购前公示项目情况(涉密等特殊项目除外)。

六、提升采购数智化水平

(一)深化电子采购系统应用。支持中央企业电子采购与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融合发展,依托电子采购交易网络搭建交易平台,实现业务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在线、永久可追溯。在确保规则标准统一、设施联通的前提下,企业可自行建设电子采购交易系统,相关系统应当与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系统、中央企业采购交易在线监管系统互联互通,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暂未自建交易平台的企业,可自主选择提供合理收费和优质服务的其他中央企业、地方或第三方电子交易系统。严格规范电子采购平台收费行为,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收费,不得将收费作为前置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供应商。

(二)大力推广企业电子商城。鼓励中央企业自建电子商城,并将标准工业品、低值易耗品、通用服务项目等通过企业电子商城采购。企业电子商城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依法合规确定铺货供应商,约定商品上下架、价格调整、风险分担、支付结算等交易规则。电子商城应当具备比质比价功能,不断优化业务流程与交易管控,择优选取所需商品。

七、加大集中采购力度

大力推广标准化设计、标准化选型,整合同类型需求,积极推行集中采购,增强企业议价和协调能力、提高整体效益。集团总部汇总各子企业一定时期内所需的工程、货物或服务,按照分类分级集中采购目录清单,统一组织多项目联合打捆采购或框架协议采购,可采用“统谈统签”或“统谈分签”的模式。对于相似度高、采购量大的产品品类,在不违背反垄断市场竞争规则前提下,支持中央企业开展联合采购。

八、发挥采购对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

对于原创技术策源地企业、创新联合体、启航企业等产生的创新产品和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相关名录所列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以及《中央企业科技创新成果推荐目录》成果,在兼顾企业经济性情况下,可采用谈判或直接采购方式采购,鼓励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并先试先用。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参与采购活动时,仅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即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中央企业不得设置歧视性评审标准。在卫星导航、芯片、高端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先进医疗设备等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充分发挥中央企业采购使用的主力军作用,带头使用创新产品。

九、鼓励更好履行社会责任

(一)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中央企业应当支持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不得违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限制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鼓励中央企业通过预留采购份额、优先安排价款支付等方式给予中小企业积极支持。

(二)坚决落实政策性采购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援疆援藏援青的决策部署,预留一定份额采购预算,科学合理确定采购方式,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脱贫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产品。积极支持定点帮扶和对口支援地区的企业、产品入驻自有电商平台和市场销售渠道。

十、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采购与供应链管理工作,强化集团总部管理职能,进一步提升采购管控能力,结合实际优化完善机构设置,建立健全跨部门的采购管理协同工作机制。加强对计划、采购、生产、物流等业务活动的集中管理,实现资源精准匹配、服务快速响应,推动采购管理向供应链管理转型升级,全面提升采购与供应链管理的战略支撑、价值创造、风险防控功能和资源保障能力。

(二)健全制度体系。各中央企业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抓紧制定或修订采购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明确采购计划、采购实施、合同签订与履行等操作程序和全流程管控要点,建立健全覆盖各类采购方式的采购管理制度体系,切实抓好内部采购制度建设,确保采购有章可循、规范管理。

(三)抓好监督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充分应用中央企业采购交易在线监管系统等平台工具,进一步加强对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监管,将采购管理绩效结果纳入中央企业采购与供应链管理对标评估等工作评价体系,对采购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严肃追责问责,切实加强对采购业务的内部控制、内部审计监督。建立健全“互联网+监督”机制,加强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

--THE END--

本刊法律顾问: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谢炎燊、陈慧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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