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自媒体时代的被遗忘权(张淯)
Joeman、蕾菈吸毒,最近闹上社会版面,形象崩毁。(图/IG@Toyz、YT@Joeman)
近期不乏有百万直播主做出性骚扰、吸毒等不良示范,登上了社会新闻版面,随后直播主发布道歉影片「洗排行」用意明显,这些自媒体缺乏自律机制,是自媒体本身最大的问题,也是媒体的乱象社会的乱源。
「自媒体」近年来走入人民的生活中,前述传递讯息的能量,甚至产生了质变。一般对于「自媒体」的定义,约略为:在网路技术,特别是Web2.0的环境下,由于部落格、共享协作平台与社群网路的兴起,使每个人都具有媒体、传媒的功能,也就是基于传递讯息工具的越发简便,宣告了「全民记者」的时代来临。
自媒体的盛行,直接导致以往报业、新闻媒体所扮演守门人的「讯息过滤」的功能及「撷取好的新闻以教化受众」的社会意义,逐渐在撷取标准不一,甚至不乏带有特定目的或恶意的自媒体操作者所发布海量的「新闻」讯息中所淹没。
在此,需先厘清一个观念,即:媒体不分大小,因为讯息总是会传递。因此自媒体尽管在资本上可能不占优势,但却在话语权上有可能拥有广大的信徒。生活中常听闻的百万流量的直播主、YouTuber,不乏喜好评论时事者,其实也算是广泛意义之下的自媒体。
然而可惜的是,现在的社会似乎弥漫了一股氛围,有道歉便可以被原谅。网路舆论甚至会去做对比,某某直播主有诚实道歉,对比某某直播主硬着头皮继续说谎,前者是较可以被接受的…。试问:做错事情道歉,什么时候成为了道德的最高标准,而不是最低的限度?
在此可以进阶思考两个问题,首先,对于错误报导,以往可以透过媒体自律机制,去发布更正启事,恢复被错误报导者的名誉;也可以透过刑法的真实恶意原则(actualmalice),对未经切实查证,或对于查证毫不在乎而做出错误报导的媒体,认为渠等具有真实恶意,进而使其负起刑法诽谤罪的罪责,让其对于疏忽或出于恶意的新闻言论,付出代价。司法院大法官在释字第509号解释中便曾借镜美国法而提出了「真正恶意原则」,以行为人是否尽了查证义务和具有真正恶意,作为判断是否成立诽谤罪的标准之一。
但是在自媒体呢?要如何约束?便值得我们关注。自媒体缺乏发展数百年的媒体操守或新闻自律的道德意识,对于其具有的社会功能也欠缺深刻的反思。甚至出现了是否以刑法相绳的一个两难,与一个吊诡。
简单的说,自媒体的查证能力或能量,普遍远远不及编制完备且经验充足的新闻业者,一旦出现错误报导,可以直接认定自媒体有真实恶意吗?而传递能量不亚于,甚至超过传统媒体的自媒体,似乎也没道理容忍他们在查证环节上出现纰漏…。
因此,要如何正确看待这个「爱乱按核弹按钮的顽童」?确实是在进入行动时代,以及相应的全民记者时代,所应该要冷静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问题的解答,当然也无法完全求诸于以往的自律(职业道德)及他律(刑法)。
重新再把自媒体的定义梳理一次,自媒体是「在网路技术,特别是Web2.0的环境下,由于部落格、共享协作平台与社群网路的兴起,使每个人都具有媒体、传媒的功能」。也就是说,被报导者本身也可以是报导者,反之亦然。
这里就跟过往的传统媒体世界不一样,简单的说,30年前被媒体错误报导的人,绝大多数没有财力与能力去创办新的新闻公司,与之打对台或者进行自我澄清(也因此传统的新闻操守会要求媒体负担平衡报导与刊登更正启事),但在自媒体时代,可能有,也可以有。
这个改变,必须要把自媒体所处的网路环境一并纳进来考量,信息在网路世界的传递,是快速的,更重要的,是没有承载上限的。报纸再厚,顶多十来页;杂志内容再多,一期也顶多数十页的刊载上限,但在网路世界,没有这种限制。
因此,被错误报导伤害到的人,想要在网路世界中「销声匿迹」、被人遗忘,乃迫切而实际的需求。「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的概念,遂在欧盟法中被提出来,概念的内涵为对于已显然过时、不正确且不具留存意义之资讯,赋予该资讯当事人有权在一定条件下要求资讯控制者删除相关资讯之权利。
台湾的司法体系大约在2020至2021年间作出首例判决,然而,据文献指出:「被遗忘权因本质亦属资讯隐私权之保护,应回归个资法或侵权行为法之法律适用,依各该法之要件判断是否应予准许,在台湾即无另以「被遗忘权」作为请求权依据加以主张之必要」。
跳出学理的探讨,被遗忘权如何被具体实践?除了可以透过诉讼方式先证明对方有错,要求错误报导者移除原始的新闻载点,接着再以「原始页面已移除」为由,要求搜索引擎(GOOGLE或YAHOO奇摩等)将相关的搜索结果删除外,另一个方式则为,让更多正确的信息涌入网路世界中,也就是一般所谓的「洗排行」。
一般人使用「洗排行」这个字眼,往往带有负面贬义,但却极可能忘记了,「洗排行」也是被害者自力救济的一种方式。用更多正确的信息,来导正错误的信息,这也是当前在欧美世界对于网路管制的基本信仰。
在此也可以跟错误报导导致公司商誉受损的案例,作出连结思考。假设某公司被错误报导导致商誉受损。在实际计算赔偿金额的时候,商誉受损往往难以证明及量化。因此,目前法院较常见的方式为,由被害公司对于「花费多少成本来恢复名誉(例如透过诉讼、刊登澄清广告,甚至洗排行等)」加以举证,并作为错误报导者赔偿金额的基础。洗排行在这种案例当中,似乎也未让人感觉不堪入目。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在自媒体来临的新时代,观察人们道德观的演变,会发现,道德虽然往往赶不上时代,但仍然能适时地做出指引。擡头仰望星辰,低头俯视人间道德法则,其实,我们都正在适应当中…。
(作者为资深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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