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通报!有券商党委书记行贿、员工向市政府副秘书长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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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中国记者获悉,中证协近期收集整理了近年来证券从业人员行贿犯罪、违规炒股相关案例,并于近日在业内进行了通报。据悉,此举是为落实证监会资本市场行贿行为综合惩戒机制和依法从严打击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行为的工作部署,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中证协此次通报了6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以及7起违规参与股票交易的案例。在行贿犯罪典型案例,有券商党委书记参与行贿,有券商从业人员向市政府副秘书长行贿,还有的为拿下债券的承揽业务不惜行贿。

证券公司党委书记行贿

陈某某,时任F证券公司债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胡某,时任F证券公司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周某,时任F证券公司副总经理;叶某,时任F证券公司债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

2010年3、4月份,陈某某欲设立结构化理财产品,通过下属与D银行取得联系并与D银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汤某某、副总经理黄某某洽谈达成合作意向。汤某某、黄某某向上级邓某某汇报后,经D银行业务发展委员会决议,设立了某5号理财产品。之后,F证券公司以资产管理部的名义与D银行签订了投资顾问协议,陈某某分配给D银行400万元次级份额,分别由邓某某等人购买。

之后,又以此模式设立了某6号理财产品,黄某某与陈某某沟通,最终获得1200万元次级份额,分别由邓某某等人购买。

经鉴定,通过两个理财产品,邓某某共获益595.37万元,汤某某共获益380万元,黄某某哥哥获益390万元,陈某某获益2049.86万元。

2010年5月,陈某某推荐时任L省农村合作金融结算中心主任、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副主任宋某某认购某5号次级理财产品,获利307.68万元。宋某某意识到理财产品能有高额收益,遂继续向陈某某索要理财产品次级份额,陈某某提出让宋某某在某6号理财产品建仓时提供帮助,宋某某同意。

在宋某某的安排下,省联社于2010年9月16日、17日之间将其自持的五只债券(面值共4亿元),以低于中债估值的金额卖给陈某某发行的某6号理财产品。经鉴定,给省联社造成损失657万元。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自陈某某处收受、索要四个理财产品次级份额,为陈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共获利1707万元。

2010年5月至10月,G证券公司先后承销了五只一级市场债券,G证券公司原副总裁孙某某与G证券公司原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侯某某等人商议,决定销售该债券时向分销商索要回扣即溢价分销,由侯某某执行。F证券公司债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叶某得知此事后,将该消息告诉了陈某某,陈某某向时任F证券公司党委书记兼总经理胡某、时任F证券公司副总经理周某作了汇报,二人同意支付回扣获取债券。

最终,F证券公司分销该五只债券共获利1.04亿元。其间,陈某某指令叶某与侯某某联系返回扣款事宜。经鉴定,F证券公司返给孙某某等人回扣款共计7681万元。

本案中,陈某某在担任F证券公司债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期间,为谋取单位及个人不正当利益,给予宋某某、邓某某等人以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胡某、周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谋取单位不正当利益,同意陈某某等人给G证券公司孙某某等人以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叶某作为F证券公司债券销售交易部的副总经理,为谋取单位不正当利益,给予孙某某等人以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案情略)、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并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胡某犯对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案情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并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周某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案情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并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叶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向市政府副秘书长行贿

关某某,时任H证券公司职员。

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关某某作为H证券公司为J省P市发行城投债的承揽人,在P市两期城投债发行完毕后,为感谢时任P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经理易某某在发行城投债期间的帮助,与财务顾问刘某某(另案处理)商量,由刘某某从获得的人民币189万元的财务顾问费用中给易某某好处费人民币60万元。

2010年M市某房地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要开发某旅游小镇,在M市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人民币5亿元。同年,经时任M市财政局融资管理办公室主任的潘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关某某与刘某某合伙以H市某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M市某房地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担任贷款财务顾问,并收取相关财务顾问费用。2012年7月在M市某房地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其财务顾问费用后,为感谢潘某某的帮助,关某某、刘某某送给潘某某人民币4万元。

本案中,关某某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鉴于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

关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为承揽债券行贿300万元

刘某某1,时任A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机构融资部职员。

刘某某1于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4月期间,在承揽相关债券发行业务时,为排除其他券商公司竞争,顺利承揽T市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市某集团”)的公司债发行业务,承诺给予时任该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金融部部长吴某好处费人民币300万元。2015年12月,在吴某和时任T市某集团董事长黄某(已判决)的帮助下,T市某集团未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即由A证券公司以高于其他券商公司的承销费承揽到该公司20亿元人民币的公司债发行业务。债券承销发行成功后,刘某某1为兑现事前承诺,送给吴某人民币共计300万元。

本案中,刘某某1为谋取不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刘某某1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八万元。

为承揽上市业务行贿245万元

王某某,时任E证券公司投行事业部董事总经理。

2008年初,王某某为能够承揽到Q省P集团的整体上市业务,找到时任Q省P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1寻求帮助并许诺事后会对其表示感谢。

2008年5月,王某1在未履行有关招投标等程序的情况下,就确定王某某代表E证券公司承做P集团整体上市业务。同年9月,P股份与E证券公司签订了3500万元的独立财务顾问协议。2009年上半年,为了感谢王某1在承揽P股份整体上市独立财务顾问业务中给予的帮助,王某某分两次送给王某1人民币245万元。

该案中,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245万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王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来源: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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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林丽峰

校对:杨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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