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四公投遭驳 宜县府声请释宪

核四一号机(室内),抽水机房及位于后山的生水池(户外),防水密门(绿色的门)。(图/记者周佩虹摄)

记者杨仕谦宜兰报导

对于行政院102年6月4日以不属于地方公民投票事项,驳回宜兰县所提核四厂公民投票案乙事县长林聪贤14日表示,近日将依据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5条第1项第1款及公民投票法第54条第1项,向司法院大法官声请释宪。

该公投案系由张捷隆领衔于今年5月8日提出,主文为:「宜兰县位处在台电公司核四厂紧急应变计划区范围(逃命圈)8公里内,你是否同意台电公司核四厂进行装填核燃料棒并试运转?」经宜兰县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于5月17日开会决议「交付公投」,并依公民投票法第38条规定,于5月23日将决议案函送行政院核定

行政院则于6月4日函复,表示是否同意核能电厂装填核燃料棒试运转一节,涉及能源政策,其影响包括我国整体电力供应、能源储备产业关连、环境生态等多重政策议题,依司法院释字第520号解释意旨自属国家重要政策,故本案不属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项,予以驳回。

林聪贤县长则指出,宜兰县地形封闭且位处下风处,核灾发生时,辐射尘直扑兰阳平原,直接威胁县民生命健康,破坏本县环境、农作、及渔获,并中断对外交通。林聪贤强调,宜兰县政府权责、有能力、及有意愿办理核四厂公投案,中央政府就应该予以尊重,仅作辅助性及事后性之合法性审查,行政院驳回本案明显侵夺宪法赋予地方政府之自治权限。林聪贤同时表示,核四厂发生灾害,将直接侵害宜兰县等逃命圈内民众的生命、身体、及财产安全等基本权利,宜兰县民当然有权利以地方性公民投票决定是否同意其装填核燃料棒并试运转。

行政院竟以本案涉及能源政策,其影响包括我国整体电力供应、能源储备、产业关连、环境生态等与生命、身体、财产安全等基本权不对等之预估可能产生的 「经济利益」 或 「生活方便」予以驳回,明显抵触宪法所保障逃命圈内之民众的生命、身体、及财产安全等基本权及公民投票之直接民权。(新闻来源:民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