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泰汽车与Garmin拟合资设新公司 公平会点头通过

公平交易委员会。(图/记者纪佳妘摄)

记者余弦妙/台北报导

公平交易委员会在今(25)日的第1468次委员会议通过,有关荷兰商Garmin Nederland B.V.、和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车美仕股份有限公司结合案,由于结合后市场仍处于相当竞争状态,难认定有显著限制竞争疑虑,因此决议,不禁止其结合。

公平会表示,参与结合事业拟设立合资事业,分别持有合资事业股份,并约定依各参与结合事业持股比例分配合资事业所获利润分摊风险损失,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0条第1项第2款、第4款及第5款结合型态。另参与结合之一事业,其市场占有率达四分之一,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1条第1项第2款规定,且无同法第12条规定除外适用情形,故依法提出结合申报

公平会指出,荷兰Garmin主要透过子公司台湾国际航电股份有限公司产制内嵌式车载多媒体系统销售予车美仕,再由车美仕供应和泰公司,故本案涉及「车机产销」及「小型客车」市场。

按车机规格系由汽车制造商代理商车型个别决定,车机供应商仅得依自身技术程度按汽车制造商或代理商所开需求规格制造,对车机规格内容无从决定,且依参与结合事业交易现况,其等藉本结合对市场进行封锁的可能及诱因尚低,结合后市场仍处于相当竞争状态,因此难认有显著限制竞争之疑虑。

公平会最后表示,对于结合案件之准驳,系着眼其是否对整体经济利益大于限制竞争之不利益。该案经函询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相关产品竞争同业及上下游交易相对人意见,并综合研判前揭考量因素,依公平交易法第13条第1项规定,不禁止其结合。

▼ 公平会不禁止荷兰商Garmin Nederland B.V.、和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车美仕股份有限公司结合案关图片。(图/公平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