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男子地库轧伤未牵绳小狗被抡砖砸车,警方称:强制传唤也不来
近日,媒体报道了一则纠纷事件:男子在地库开车,轧伤一只未牵绳的小狗,男子准备报警处理,狗的女主人不同意后拔了车钥匙,随后更是抡砖砸车。然而此事一直到现在没有半点说法,警方的回复是:女子在上海,强制传唤也不来。
朱女士和杨先生是一对夫妻,是山东人,在湖北武汉定居已经将近10年了,现居住在雅居乐花园小区。
2024年6月7日中午12点左右,杨先生开着自己的车,来到小区地库准备停车。当时道路的前方,有一辆车占了部分行车道,旁边有一男、一女和一名老人在遛狗,其中两只狗没有拴狗绳。
杨先生就缓慢的借逆向行车道绕行,突然,一名女子拍打杨先生的车窗,说自己的狗被车给轧了。
杨先生停车后下车查看,当时女子在车底下掏狗,似乎被狗咬伤了手,随后狗被救出,然后被一名男子抱着放在占道车的后排。
女子认为是杨先生的车撞了她家的狗,要求杨先生赔偿。但是杨先生认为,地库是停车的地方,不是遛狗的地方,而且狗还没有栓绳子,他有责任,但不是全责。
杨先生当时提出报警,由警方前来处置。但是女子不同意,直接抢走了杨先生的车钥匙后,进入之前占道的车内离开。
因为车钥匙被抢,杨先生报了警。然而,没过几分钟,女子竟然又回到了事发现场,拿着一个砖,抡砸车窗等,还打开车门将车内物品扔出。
杨先生当时质问女子:“你清楚自己的所作所为吗?”女子并没有理会,继续砸车。在离开现场时,还砸了杨先生,最后才离开,而整个过程,杨先生完全没有还手。
事发2个小时左右,武汉公安江夏分局庙山派出所赶到现场处置,也是在当天,警方出具《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显示,杨先生被故意损毁财物案,我单位已立案。
随后,杨先生去4S店进行了定损维修,根据《报价单》显示,车型“五菱宏光”;维修配件清单有,前挡风玻璃总成、右前门玻璃总成、右后侧门焊合总成、右前门焊合总成等17项,预估材料费为9230元,预估工时费2400元,总计11630元。
此外,杨先生被石块砸伤致左上臂尽肘部受伤,近肘部稍青紫肿胀,压痛,活动稍受限。诊断为“上臂损伤”。鉴定意见,杨先生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来以为事情很快就能完结,然而事情的发展,却让杨先生和妻子朱女士万万想不到。
车辆报价单出来后,杨先生和朱女士询问民警,民警让夫妻二人垫付,称认可维修发票。
然而到了6月10日后,民警的回复变成了:对方狗没啥大事,但女子被狗咬了,双方都有责任,故不属于刑事案件。且对方因住院、怀孕等原因,无法对其采取行政拘留。
再后来,民警又说女子去上海了,找不到。
7月18日,朱女士再次去派出所询问进展,民警说,案件目前没有进展,警方通知砸车女子配合,但对方拒绝配合警方办案,电话也不接,通知、强制传唤也不来,“我们已经把她挂到网上了,如果她回武汉,我们会第一时间处置。”“她目前不在武汉,人的轨迹在上海。出了武汉,我们强制传唤也没办法。”
对于案件的性质,这件事目前是治安案件,我们准备做物件鉴定,若结果够刑事,将采取上网追逃的方式。如果不够刑事,警方则只能布控,等其回武汉,警方再第一时间去抓人。
杨先生全程没有还手,但即便抢了车钥匙等,在此案件中,警方认定违法也只能选择其中一条,择重处罚,“你这件事我们按照损毁他人财物来办理;若算故意殴打他人,伤情达不到刑事,狗主人只需交罚款。”
关于物价鉴定。民警说,此前约过物价鉴定部门,但因对方临时有安排,没能鉴定,目前还在约对方鉴定时间。具体的认定,需要依据监控视频中显示的客观情况,“监控里砸了哪些地方,就可以认定哪些地方。”
无奈之下,朱女士于是将杨先生拍摄的视频,和监控视频发布在了网上。
7月18日,记者联系了朱女士,朱女士表示,事发已经1个多月,丈夫因被砸伤、车辆受损等耽误了工作,希望警方尽快给出处置结果,还我们一个公道。
记者也联系了江夏分局庙山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此事他们正在关注,具体办案结果会向当事人反馈。
此事经过媒体的报道,也引发了网友的关注和讨论。
首先,未拴绳子的狗被轧算谁的责任?根据我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这是正式把拴狗绳列入法律的一条规定。
如果狗未拴绳,车辆正常行驶,没有违规行为,那就是狗主人没有尽到照顾狗的义务,狗主人全责。如果狗未拴绳,车辆行驶有违规行为,那就是双方的责任,可协商处理。
在这起事件中,杨先生轧了狗,狗没拴绳子,不说无责,顶多也就是双方共同责任,杨先生要求报警处理,合情合理也合法。
其次,拔钥匙、抡砖砸车、砸人是明明白白的的违法犯罪行为。
汽车属于私人财物,除了交警在道路执法的时候,可以按照规定拔车钥匙之外,未经他人允许拔车钥匙的行为,涉嫌侵犯他人的合法财产权。虽然车钥匙的价值不高,够不上犯罪,但是这种行为的性质依然属于盗窃行为,批评教育和警告是少不了的。
砸车行为,属于损坏他人财物。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达到立案标准,属于金额较大部分。
此外,杨先生受伤被鉴定为轻微伤,女子行为够不上刑事责任,但是,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再次,强制传唤也不来。民警的说法简直是太过荒唐。该女子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是刑事案件,民警却认为是治安案件,而且还说传唤也不来,然后就没办法了,只能等着该女子回武汉,这到底是什么办事态度呢?
最后,一个多月的时间,清楚明了而且简单的事情,结果态度一变再变,迟迟没有结果,究竟难在哪里呢?希望此事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对相关的人和事进行调查处理,让该受到惩罚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给杨先生朱女士一个交代,给广大关注此事的网友一个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