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地通报7起党员、国家工作人员酒驾的典型案例

益阳市资阳区纪委监委通报7起党员、国家工作人员酒驾的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强化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遵纪守法、自律自省,近期,资阳区纪委监委查处了7起党员、国家工作人员酒驾的典型案例,现通报如下:

1

资阳区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郭宇酒驾问题。2022年10月,郭宇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资阳区西流湾大桥下桥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郭宇属于饮酒驾驶。2022年11月,公安机关对郭宇作出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3年12月,郭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

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码头市监所工作人员倪纬扬酒驾问题。2023年7月,倪纬扬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益阳市团圆路的迎宾路口至城市学院公寓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倪纬扬属于饮酒驾驶。2023年8月,公安机关对倪纬扬作出罚款16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3年12月,倪纬扬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3

资阳区大码头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张屏酒驾问题。2023年10月,张屏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益阳市十洲路惠民小区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张屏属于饮酒驾驶。同月,公安机关对张屏依法采取了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12月,张屏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4

资阳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干部彭毅强醉驾问题。2023年3月,彭毅强饮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资阳区资江东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驶至资阳区西流湾大桥下桥口路段时,追尾前方同向同车道的小型轿车,致两车受损、彭毅强受伤。经鉴定,彭毅强属于醉酒驾驶。2023年12月,资阳区人民法院以彭毅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24年4月,彭毅强被开除党籍,并由区城管局按程序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5

资阳区长春镇白鹿铺社区党总支书记、主任刘建明酒驾问题。2023年11月,刘建明驾驶机动车在资阳区沿江路青龙洲公园路段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刘建明属于饮酒驾驶。同月,公安机关对刘建明处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500元、记12分的行政处罚。2024年4月,刘建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

资阳区茈湖口镇新飞村村委委员张赛梅醉驾问题。2023年2月,张赛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沿资阳区资江一桥西侧匝道向五一路行驶,行驶至五一路路口时,与另一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双方驾驶员受伤。经鉴定,张赛梅属于醉酒驾驶。2024年1月,资阳区人民法院以张赛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2024年4月,张赛梅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由茈湖口镇人民政府按程序罢免其村委委员职务。

7

长春镇过鹿坪卫生院原副院长刘志超酒驾问题。2023年11月,刘志超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资阳区五一路滨江财富中心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刘志超属于饮酒驾驶。同月,公安机关对刘志超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4年3月,刘志超被免去长春镇过鹿坪卫生院副院长职务。2024年4月,刘志超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上述典型案例暴露出我区仍有少数党员、公职人员法纪意识淡薄,不知敬畏,心存侥幸,触碰纪律红线,逾越法律底线,严重损害了党员干部形象,最终受到惩处。全区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以案为鉴,从中吸取教训,进一步强化纪律规矩意识,深刻认识到酒驾、醉驾的严重性、危害性,摒弃侥幸心理,坚决不越纪律红线,坚定守牢法律底线,自觉带头遵纪守法,做到安全文明驾驶。

全区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严管就是厚爱,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督促其牢固树立纪法意识,严防违纪违法行为。

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保持高压态势,严肃追责问责,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典型案例通报曝光,持续释放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

(来源:清廉资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