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连云港分行员工徐广博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

2024年3月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连云港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连金罚决字〔2024〕2号),徐广博(原华夏银行连云港分行员工)(简称:华夏银行),其对华夏银行连云港分行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连云港监管分局对徐广博(原华夏银行连云港分行员工)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三)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本文源自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