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住处竟让爱猫「自生自灭」成干尸 男判拘役20天罚20万
高雄一名郭姓男子换租屋处搬家时,将爱猫弃养任其死在旧租屋处,郭男被法官判拘役20日并罚金20万元。(本报资料图片/郭良杰高雄传真)
高雄一名郭姓男子去年2月间搬离租屋处时,因新住处房东不让房客养宠物,郭男竟把爱猫留旧租屋处任它「自生自灭」,半年后房仲带新房客看房时,在房间角落发现死亡多时的猫干尸,怒向动保处检举。法官审结,依违反动保法判郭男拘役20日,得易科罚金,另并罚20万元。
判决指出,郭姓男子原承租高雄市区一间套房,去年2月租约期满未续租,郭男另租新住处,因新房东不让房客养宠物,郭男搬家时竟把饲养多年的爱猫留在旧住处,自己搬家入住新屋,将爱猫留在旧租屋处放生不再照顾。
半年后,旧租屋处的房仲带新租客看屋时,进到屋内立即闻到一股恶臭,找寻臭味来源,发现郭男遗弃的猫死在房间角落已成干尸;该名房仲不满郭男弃猫不顾,向高雄市动保处检举。经动保处派员调查后,确认是该猫尸是郭男弃养的猫咪,活活饿死在屋内,依违反动保法「使动物遭受伤害,致动物重要器官功能丧失罪」送办。
郭男到案时坦承犯行,法官审理后认为,郭男如果无法继续饲养,应向外寻求动保团体或机关协助转由他人收养或收留,而非消极的弃养,让猫咪活在密闭空间,因缺乏适当充足食物、饮水及生活环境恶劣,导致重要器官功能丧失而死亡,判他拘役20天,可易科罚金,另并罚金20万元,可上诉。
高雄市动保处说,法院对此案已依动保法第25条判刑。动保法第25条为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科20万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