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锦堂》聘约人员职等 别糊弄
行政院。(资料照)
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日前拟具「聘约人员人事条例」草案,引发各界的质疑。事实上「契约人员人事条例」草案向来是由考试院主政,此次人事行政总处提出的草案中的确有待商榷之处。
据报导,「聘约人员人事条例」草案中对于契约进用人员分为聘用一等至五等,以五等为最高等别。聘用五等者,得担任约如公务人员简任第十至十三职等职务。上述即使是参考现行聘用人员的规定,却也有问题:首先,契约进用人员得包括现今所称聘用、约雇、机要、聘任、派用等五类人员。其中,约雇的等级以五等最高,报酬薪点最高为330点;聘用人员的等级以五等最高,最高可达公务人员简任第十三等,报酬薪点最高达790点。如今人事行政总处拟将各种契约人员统一规定,则人数更多、种类不一,职务列等只有五个,显然不够充分,而竟又以最优渥之类型为标准。
其次,民国106年铨叙部将「契约人员人事条例」草案函陈考试院时就指出:「因聘用人员毋须经公务人员考试及格,却支给较高之薪俸,且无相关法定进用资格规范,爰造成不公。」
第三,聘约五等者得任用的职务竟然跨越公务人员四个职等,显不合职位分类制精神;列聘约五等的资格要件不无过于宽滥,性质相关职务之界定与个案采计应慎重。一说认为文化、艺术、科技领域有此需要,但即使如此,也得框限之,而不是一般化。
我国于文化、科技等领域也多已建立司长、三级或驻外机关构首长职务采任聘双轨进用,而增加了用人弹性。以德国法而言,其契约进用人力最高只到达约如我国公务人员之第九职等。
草案中规定,三等至五等的聘约人员,可在进用满3年后担任或兼任机关机构组织法规定有职称职等的职务,也引起批评。这些机关构及相关职务之界定,以及有关的甄审与竞争评比过程,确实令人关注。
这类人事法案应有精确的数字、适度的分类,与公务人员之衡平,人事行政总处应用心回应各界的批评意见。
(作者为国立台湾大学政治学系暨公共事务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