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致杰/大陆严打电信诈骗 知情程度让罪刑差很大

▲学生要注意打工陷阱,以免成为诈骗集团利用的对象,最终沦为牢囚,葬送未来前途。(图/视觉中国CFP)

小赖台湾的大学应届毕业生,去年5月份刚结束期未考就急着找工作补贴家用小柯是他的学长,他跟小赖说:我告诉你一个好康,可以去大陆旅游又可以赚钱,主要是帮两岸都有设厂台商节税转帐。你是学财务会计,最适合不过了,薪水是转帐金额的1%,包吃包住,还包两岸机票钱,赶快决定去不去。晚了,别人就捷足先登了。」小赖心想,从没去过大陆,去打工赚钱也不错,而且食宿交通费都老板出钱,办好了台胞证就和小柯及另一位王姓同学三人到了大陆。

到了大陆,小柯马上依照公司指示,保管另两人的护照和台胞证,三天后公司寄来了近20张大陆的银联卡,并指示小柯搭高铁用这些银联卡到处去取款,再无折存入公司指定的帐户。10天内足迹遍及厦门福州、深圳、东莞、长沙、武汉、广州、南昌,郑州和南京。

小赖查觉到不太对劲,公司要节税,为什么要到处领钱又存入别人的帐户?判断这应该是不法赃款,而且公司承诺的机票和食宿费及1%的奖金一毛钱也还没给,都推托回台湾后一起结算,因此提出不做了,要回台湾。小柯为了安抚他,便将奖金提高到2%,小赖因为证件都在学长身上,不得已只好继续工作。但就在最后一次到杭州提款时,被公安当场逮捕,并带着公安人员住所再抓获小柯及王姓同学。

公安机关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的罪名是「掩饰、隐暪犯罪所得罪」,但是到了第一次开庭却成了「诈骗罪」。辩护律师阅卷时才发现,关键在于第一次在公安局制作笔录时,小赖因为不知道罪名的迥异会影响将来的判决和刑期的长短,而误在笔录上承认:「我有怀疑过那些钱可能是诈骗来的钱。」公安、检察机关才依此变更起诉罪名为「诈骗罪」。

辩护律师以「掩饰、隐暪犯罪所得罪」极力欲变更起诉罪名,均未获检察院及法院认可,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决主犯小柯13年、共犯王姓同学11年、小赖10年有期徒刑,并分处人民币20万、18万、15万元罚款,三人均不服上诉。

究竟「诈骗罪」和「掩饰隐暪犯罪所得罪」,有什么不同呢?

首先,构成要件不同。诈欺行为在形式上分为二类: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实质上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则要求是明知该财物可能是犯罪所得或收益,至于是否完全知情犯罪内容或如何所得,则并不要求完全知悉即可入罪。

其次,刑度不同。大陆的「诈骗罪」分为三个级别(均为人民币):数额较大(3千~1万元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3万~10万元)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而「掩饰、隐暪犯罪所得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可以单处罚金,而情节严重的才会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议台商或台胞们务必留下熟悉的律师联络方式,在发生法律事件的第一时间能找到律师做正确的笔录,并且要找到负责任的律师,才会为委托人的案件仔细研究,投入时间和精力,降低委托人的法律风险。切勿听信仲介掮客「可以把人救出来」等等不负责任的游说,轻则损失财物,重则增加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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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致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承办大陆案件25年,为台湾最早办理两岸法律案件的台籍大陆律师。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88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与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