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纪要》成为事实退伙协议 合伙人诉求补偿获法院支持
合伙经营快递公司4个月后,其中一人要求退出,却因退伙补偿没有到位而搁置,双方最终起诉至法院。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合伙协议纠纷案,判令其余合伙人向原告赵某支付合伙补偿款8万元。
2021年8月,赵某、丁某、黄某3人登记成立云南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由被告丁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其余2人为股东。3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及《某商贸股东合伙协议书》对3人的出资方式、认缴资本、股权比例分配作出规定,其中,丁某占公司55%的股份,赵某占公司35%的股份,黄某占公司10%的股份。公司经营至2021年12月30日,赵某与丁某、黄某签订《会议纪要》,同意赵某退股金,并将公司相关店铺做了分配授权。《会议纪要》提出,由丁某补偿赵某7万元,用以购买赵某在公司中所占的股份,黄某对该笔资金进行担保,如到期不还则补偿款变为8万元。由于被告丁某逾期未支付,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合伙纠纷。原告赵某与被告丁某、黄某于2021年12月30日签订的《会议纪要》虽以股东决议形式作出,其实为3人的退伙协议,系对3人签订的《某商贸股东合伙协议书》的解除。该《会议纪要》系3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和内容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原告赵某与被告丁某、黄某应当按照《会议纪要》的约定履行,因此被告丁某应当按期支付原告赵某股份补偿款,被告黄某应按照约定的担保责任承担连带支付责任。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本报记者 张恒 通讯员 李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