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博罗税务:助力退役军人转战职场,走好就业创业路
为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鼓励用工企业为退役军人提供更多就业岗位,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今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以下简称“博罗县税务局”)联合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为全县退役军人开设税收宣传辅导专场,通过政策宣讲课堂、快闪驿站等方式,详细讲解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费优惠政策和相关申报流程,全面助力退役军人转战职场,走好就业创业路。
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可享税费红利
“按照广东省内的标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宣讲课堂上,博罗县税务局相关负责人重点围绕2023年8月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展开讲解。
“我们从事个体经营的,每年最高能扣减24000元的税费,仅这一项,就可以节省不少钱。”四年前从部队退役后,钟先生一直在一家物流公司从事运输管理工作,去年春节看准建材批发行业,同时得知退役军人创业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的他,决定辞职回乡创业,目前在博罗杨村开设了一家建材销售部。
除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方面,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也能享受到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据博罗县税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可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广东省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2023年以来,公司累计享受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减免9.3万元。”惠州金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刘女士表示,“退役士兵具有高度的纪律性、执行力和团队协作能力,这正是我们公司所需要的。我们将继续响应国家号召,招用更多退役军人到公司就业。”
政策享受便利度进一步提升
据了解,为了更好地推动相关政策执行,今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4号),对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了细化说明。
“该公告明确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享受政策的办理方式和征管操作口径。”博罗县税务局法制股有关人员介绍,对于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纳税人而言,该公告优化了需要填写的信息表等内容,能够更好地帮助他们精准适用政策。
为了更好地保障相关政策红利应享尽享,博罗县税务局还通过快闪驿站等方式面对面辅导退役士兵和广大企业用好政策。“快闪驿站现场设有专门的申报指导区域,工作人员‘一对一’教我填写申报表,既高效,又便捷。这项政策直接减轻了创业初期的经济负担,让我对未来发展充满信心。”钟先生说。
接下来,博罗县税务局将持续聚焦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涉税需求,采取“政策找人、服务到人”等方式不断完善税费政策直达快享工作机制,同时用好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平台、税企交流群等,帮助退役军人更好地了解政策、掌握政策、享受政策,确保退役军人和拥军企业应享尽享政策红利,为推动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贡献税务力量。
【惠税话你知】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广东省标准)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9000元(广东省标准)为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信息表》,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政策。(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的,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信息表》,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政策。(三)纳税人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的税款扣减额度、顺序等方面的规定比照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四)纳税人应当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四条的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退役证件遗失的,应当留存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其退役信息的材料(含电子信息)。
文|记者 李海婵 通讯员 谢伟生 惠瑞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