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报酬 大法官宣告合宪
《入出国及移民法》规定,跨国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约报酬,否则将被处罚20万元至100万元,有法官认为相关规定有违宪之虞声请释宪,司法院大法官认为没有违反工作权及平等权及财产权、契约自由宣告合宪。
大法官认为,跨国婚姻所媒介的双方当事人,其语言及经济条件、文化多半有所差异,且涉及移民事宜,如果跨国婚姻可请求报酬,或可能会求报偿,利用资讯不对称,假借婚姻媒合而为移民,甚至贩运人口。
司法院大法官表示,实务上跨国境婚姻媒合如许其要求或期约报酬,可能会将受媒合的婚姻商品化,也有物化女生的疑虑,禁止规定是追求正当的公共利益,目的合宪且限制手段与目的间有合理关联。
司法院指出,违反者的罚缓规定,已授予主管机关得依违规情节的轻重而予处罚之裁量权,得以避免个案处罚显然过苛而有情轻法重的情况,没有违反宪法保障的人民财产权,因此作成合宪解释。